了解国家权利的学说

“国家权利”是什么意思?米塞斯学者Wanjiru Njoya带我们进行了讨论,向我们展示了不同的人如何试图定义和解释该术语。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在寻求南方独立战争的一百六十年后,人们的混乱仍然是由于南方为其独立和“国家权利”而战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利”的学说意味着什么?词典的定义很容易理解:“美国各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拥有的权利和权力。”

然而,关于该学说的实质性含义引起了混乱,因为该概念现在已经根深蒂固,即国家只有联邦政府以其怜悯而赋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这一概念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情况恰恰相反:联邦政府只有通过宪法中划定的人民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正如历史学家克莱德·威尔逊(Clyde Wilson)所说:“宪法应该是社会控制政府的手段,反之亦然。”

有时有人认为,《宪法》本身对联邦政府的至高无上的态度,以执行其履行其职能时所考虑的任何事情。前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表示,这一观点曾说过:“我们的宪法中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条款。当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法律就会赢得。”相反,约翰·卡尔霍恩(John C. Calhoun)所解释的国家权利学说仅在其自身领域的范围内持有联邦法律至高无上:

保持
Calhoun指出,[至上]条款本身指出,只有“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因此,结论性的卡尔霍恩(Calhoun),联邦和州法律在其合法领域中都至高无上,这与说联邦法律对州法律明确至高无上的声称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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