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无政府暴政,而是干预主义的不干预

将二元和三角干预相结合,国家强制向公民征税以支付其服务费用,垄断某些服务,然后激励其进行有偿不交付。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1994 年,Sam Francis 最初创造了一个术语:“无政府暴政”。他将这种现象描述为“政府权力对无辜者和守法者的压迫,同时,利用该权力履行保护或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职责的能力或意愿的荒唐瘫痪”。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以及即将发表的论文)中,利用罗斯巴德的干预类型学,有人认为,在强制征税和垄断或竞争抑制之后,国家可以通过“无所作为”进行干预,即有偿不提供承诺的和垄断的服务。干预主义不干预的核心要素包括:1)强制税收的二元干预,即公民被迫为服务付费,无论他们是否接受服务; 2)垄断或竞争抑制的三角干预,国家对服务提供拥有专属管辖权; 3) 不交付,即国家未能或拒绝提供其已收取费用的垄断服务。这三点是干预主义不干预的最低要求。此外,还可以增加强化要素,包括禁止自助替代方案、维持强制框架以及对不交付后果的法律豁免。

用精确的术语定义情况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无政府暴政——与干预主义的非干预主义不同——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过多(暴政),而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不足(无政府状态)。这意味着国家精英只需要改变他们的优先事项,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当问题实际上是由国家体系的性质、其服务垄断和有偿不提供服务造成时,更多的国家控制是必要的。

米塞斯的见解和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