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争议和无争议案件:如果涉及公用事业公司的重要权利或义务,NRS 要求该案件为有争议案件,或者个人或实体请求作为介入者参与,则该案件为有争议案件。介入者是请求参与以保护其自身重大利益的个人或组织,这些利益可能会受到 PUCN 对案件的裁决的影响。介入者必须获得 PUCN 的许可才能作为案件的一方参与,但工作人员可以随时作为一方参与。有争议案件的一个例子是公用事业公司申请更改向客户收取的费率。PUCN 的有争议案件涉及各方提交书面证词和正式的证据听证程序。但是,如果各方在提交证词或听证会预定开始日期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这些项目可能会被取消。除非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都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参与讨论,否则主审法官及其顾问不得与任何个人(包括工作人员)讨论争议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这被称为单方面规则。
这些规则将适用于网上电子归档和通过指定柜台进行的电子归档以及通过 e-Sewa Kendras 提供的电子归档设施。这些规则修改并合并了现有的规则和实践指示。 2. 定义 2.1. 诉讼:包括在法院提起的所有诉讼,例如诉讼、刑事起诉、上诉、民事或刑事令状请愿书、复审请愿书、藐视法庭请愿书、执行请愿书、仲裁请愿书、遗嘱认证案件和临时申请。 2.2. 管理员:指书记官 (IT) 或由首席大法官任命的负责管理和处理与高等法院电子归档有关事宜的官员。就地区法院而言,它意味着主管计算机部门或地区和会议法官 (HQ) 提名的任何其他官员。 2.3法官席:指并包括一名或多名被指派对诉讼进行裁决的法官或法院或法庭的主审法官(视情况而定)。2.4. 指定答辩人:指并包括附录-I 和附录-IA 中关于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