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通过了 Res.MEPC.325(75),该决议提供了对 BWM 公约第 E-1 条的修正草案,要求对压载水管理进行检验和发证,并确认已进行调试测试以验证任何 BWMS 的安装,以证明其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正常运行。 - 该修正案要求对经主管机关批准型式的 BWMS 处理的压载水进行生物测试(指示性分析),并且应根据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测试指南(BWM.2/Circ.70/Rev.1)进行分析。 - 该修正案还包括对 IBWM 证书格式的修正草案,除了“本船采用的主要压载水管理方法是”下的当前选择(按照规则 D-1、D-2 和 D-4)之外,还增加了“按照规则的其他方法”的选择。制定此标准时考虑到,根据 BWM 公约,存在多种压载水管理方法,例如根据规则 A-4 由主管机关授予的任何豁免、根据规则 A-5 满足的等效符合性、根据规则 B-3.6 满足的接收设施以及根据规则 B-3.7 满足的其他公认方法,但当前的 IBWM 证书并未提供这些方法的相关条目。
自本通函发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5月23日 对悬挂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旗的船舶在巴黎谅解备忘录区域内的滞留情况的分析显示,自2005年以来,情况有所改善。这符合本局改善船舶安全和执行国际公约的政策。然而,最近几个月船舶维护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松懈。港口国管理局开展了集中检查活动。已采用更严格的标准来评估和针对个别船舶和管理公司。根据港口国监督委员会的检查结果对船舶表现和公司概况进行了评估。本通函旨在为管理公司和船舶官员提供一种工具,旨在使他们的船舶做好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准备,并避免最终被扣留和采取行政措施。已开发以下工具: • 记录 PSC 最常见的缺陷; • 抵达港口前填写的抵达前检查表;以及 • 每月自我核实检查表。本主管机关提请管理公司、主管和船舶官员注意以下抵达前检查表和自我核实检查表的“使用说明”。管理公司可以使用其自己的认可组织(本主管机关认可)绘制的类似检查表。抵达前检查表的“使用说明”。船上人员应在抵达港口前填写《抵达前检查表》。此外,船上人员应立即纠正任何不令人满意的项目
S14.2.2 SOLAS 船舶(包括 CSR BC 和 OT)的水密舱室试验程序应根据 A 部分进行,除非: a) 船厂提供文件证明船东同意向船旗国主管机关提出免除 SOLAS 第 II-1 章第 11 条的申请,或同意 B 部分的内容等效于 SOLAS 第 II-1 章第 11 条;和 b) 负责的船旗国主管机关已授予上述豁免/等效资格。注:1.IACS 船级社应将本 UR 第 4 修订版应用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2.IACS 船级社应将本 UR 第 5 修订版应用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3.IACS 船级社应将本 UR 第 6 修订版应用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4.“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系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IACS 程序要求 (PR) 号。29.5.IACS 协会应将本 UR 的修订版 7 应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分为 5 组。表 5.2.1 列出了针对产品的不同组别的产品制造过程中可能采用的技术监督方案,表 5.2.2 列出了针对材料的不同组别的产品制造过程中可能采用的技术监督方案。如果对第 2 至第 4 组的设备进行了单一批准,则材料或产品将按照第 5 组的范畴进行检验。如果公约、决议和/或主管机关的附加要求允许,则此程序也可用于法定设备。如果对单一产品进行了单一批准,则原型的技术文件批准和检验结果仅涵盖已签发合格证书的材料或产品。
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 附件修正案 (A.534(13) 号决议) 1 现有第 1.2 节文本修正如下:“除第 8.3 节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每艘不小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少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2 现有1.3.4修改如下:“1.3.4 除8.3规定外,“特殊用途船舶”系指机械自航船舶,由于其功能,可载运包括乘客在内的12名以上特殊人员。本规则适用的特殊用途船舶包括下列类型: .1 从事研究、探险和调查的船舶; .2 海事人员培训船舶; .3 不从事捕捞的捕鲸船和鱼类加工船; .4 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舶;以及 .5 具有与.1至.4所述船舶类似的设计特点和操作方式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可归入此类。”3 现有第 8 章由以下内容替代:“第 8 章 – 救生设备 * 8.1 经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的要求应与下列规定一起适用。8.2 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的专用船舶应符合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中对从事国际航行(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8.3 尽管有 8.2 的规定,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学员)的风帆训练船,无论是否为机械自航船,也不论其总吨位如何,均可代替满足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1.1、20.1.2 或 20.1.3 条的要求惯例:
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 附件修正案 (A.534(13) 号决议) 1 现有第 1.2 节文本修正如下:“除第 8.3 节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每艘不小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少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2 现有1.3.4修改如下:“1.3.4 除8.3规定外,“特殊用途船舶”系指机械自航船舶,由于其功能,可载运包括乘客在内的12名以上特殊人员。本规则适用的特殊用途船舶包括下列类型: .1 从事研究、探险和调查的船舶; .2 海事人员培训船舶; .3 不从事捕捞的捕鲸船和鱼类加工船; .4 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舶;以及 .5 具有与.1至.4所述船舶类似的设计特点和操作方式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可归入此类。”3 现有第 8 章由以下内容替代:“第 8 章 – 救生设备 * 8.1 经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的要求应与下列规定一起适用。8.2 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的专用船舶应符合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中对从事国际航行(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8.3 尽管有 8.2 的规定,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学员)的风帆训练船,无论是否为机械自航船,也不论其总吨位如何,均可代替满足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1.1、20.1.2 或 20.1.3 条的要求惯例:
就常规船舶而言已批准的国际公约以及此类公约的应用顺序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船舶建造和运营的方式制定的。传统上,船舶是用钢建造的,并且预计在全球范围内以最少的操作控制进行操作。前述对从事长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如下。只要船舶接受检验并签发客船安全证书,船舶便可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方而不受任何营运限制。只要船舶未涉及意外事故,只需在客船安全证书到期并重新签发证书之前,向主管机关提供工厂重新检验服务即可。
附件 5 MEPC.279(70) 号决议(2016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4 年 2 月举行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项会议决议, 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导则(G8)》)的 MEPC.125(53) 号决议,以及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修订版的 MEPC.174(58) 号决议,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 MEPC.174(58) 号决议,根据所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导则(G8)》, 忆及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商定的《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所载的对先行者不进行惩罚的规定(MEPC 68/WP.8,附件 2), 注意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对在相关型式认可有效期内制造的、已接受并安装在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没有影响证书到期后,该系统无须续展或更换, 在其第 70 届会议上,审议了审查指南(G8)会间工作组的结果, 1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2016 年指南(G8)); 2 同意根据应用经验不断审查 2016 年指南(G8); 3 建议主管机关在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尽快应用 2016 年指南(G8),但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
ii. 对于已按照 2013 年航运通函第 19 号在 20 周年时完成维护要求的船舶,即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入坞时,已对另外 10% 的二氧化碳气瓶进行了内部检查和水压试验,主管机关将考虑实际实施的需要,并通常在船舶入坞时对这些二氧化碳气瓶进行水压试验。这些船舶应在入坞 30 周年时以及此后每入坞 10 周年时对所有二氧化碳气瓶进行水压试验。对于已按照 2013 年航运通函第 19 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在入坞 30 周年时完成维护要求的船舶,应在下次入坞时对所有二氧化碳气瓶进行水压试验,但不得晚于 2027 年 1 月 1 日。
.3 已接受从船舶到移动式海上设施的专门转移培训,所有人员运输和转移作业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大会 A.863(20) 号决议的规定进行;以及 .4 熟悉船舶布局,包括救生衣、救生服和紧急出口的位置以及救生艇的登船区域;并在离港前熟悉应急和疏散程序,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的操作(例如,通过安全简报)。 4.3 在核实第 3 至第 8 项后,授权 RO 应在安全构造证书和 2024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的工业人员安全证书上插入注释,表明该船舶已获得主管机关授权,可搭载最多 [人数] 的工业人员,证书上注明了上述 4.2 项下的所有条件。有关本海事通告的问题,请发送邮件至 Regsandstandards@liscr.com 或致电 +1-703-790-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