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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 附件修正案 (A.534(13) 号决议) 1 现有第 1.2 节文本修正如下:“除第 8.3 节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每艘不小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少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2 现有1.3.4修改如下:“1.3.4 除8.3规定外,“特殊用途船舶”系指机械自航船舶,由于其功能,可载运包括乘客在内的12名以上特殊人员。本规则适用的特殊用途船舶包括下列类型: .1 从事研究、探险和调查的船舶; .2 海事人员培训船舶; .3 不从事捕捞的捕鲸船和鱼类加工船; .4 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舶;以及 .5 具有与.1至.4所述船舶类似的设计特点和操作方式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可归入此类。”3 现有第 8 章由以下内容替代:“第 8 章 – 救生设备 * 8.1 经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的要求应与下列规定一起适用。8.2 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的专用船舶应符合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中对从事国际航行(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8.3 尽管有 8.2 的规定,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学员)的风帆训练船,无论是否为机械自航船,也不论其总吨位如何,均可代替满足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1.1、20.1.2 或 20.1.3 条的要求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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