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心机不适用于爆炸性或放射性,或生物学或化学污染的气氛。■用户必须在离心有毒,放射性或用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物质的危险物质或混合物时采取适当的动作。制造商通常建议仅使用带有特殊螺钉盖的离心管来进行危险物质。使用可密封的离心管与生物安全系统进行风险3和4的材料。■制造商不建议用易燃或爆炸材料离心。■制造商不建议使用具有高能量化学反应的材料离心。
第 1.0 节 - 简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指导文件旨在帮助那些需要支付费用的人确定他们必须支付哪些费用以及如何计算这些费用。佐治亚州危险场地应对法案 (HSRA) OCGA 12-8-90 等要求危险废物处理者和排放危险物质的人员缴纳费用。 本指导旨在补充您对费用要求的理解,并不旨在替代阅读相应的法案和规则。 危险废物管理费 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佐治亚州设施以及从佐治亚州以外接收危险废物的佐治亚州设施必须按照 HSRA 和佐治亚州危险场地应对规则第 391-3-19 章的规定缴纳危险废物管理费。 “危险废物”的定义见《佐治亚州危险废物管理法》(OCGA 12-8- 60 等,经修订)和《佐治亚州危险废物管理规则》(第 391-3-11-.02 节),这些规则参考了《联邦法规》第 40 章。HSRA 及其相关规则不会对现有的州或联邦法规做出任何更改,这些法规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定义或管理要求和限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费的信息,请参阅本指导手册第 2.0 节。危险物质报告费 1994 年,佐治亚州议会修正了 HSRA,要求根据 1986 年超级基金修正和重新授权法案 (SARA) 第三章规定必须报告的佐治亚州设施缴纳危险物质报告费。1996 年,佐治亚州议会修正了 HSRA,取消了根据 SARA 第三章第 312 节规定必须报告的佐治亚州设施缴纳费用的要求。有关危险物质报告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指导手册的第 3.0 节。 延迟/不缴纳危险废物管理费和危险物质报告费的罚款 任何人在 7 月 1 日之后三十 (30) 天以上支付危险废物管理费或危险物质报告费,应支付欠款余额百分之十五 (15%) 的罚款,并按欠税利率计算利息。国家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管理费用和法律费用可以通过法院征收。
1.29 危险品是指任何地方政府机构、相关州或美国管制的作为环境污染物或者对公共健康、公共福利或自然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对非人类生命形式、土地、水、地下水和空气的保护)有危险的任何物质、材料、气体或颗粒物,包括 (i) 根据地方、州或联邦法律的任何规定定义为“有毒”、“污染”、“危险废物”、“危险材料”、“危险物质”、“极度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或“限制危险废物”的任何材料或物质;(ii) 石油,包括任何馏分、衍生物或添加剂;(iii) 石棉;(iv) 多氯联苯;(v) 放射性物质;(vi) 根据《清洁水法》(33 USC §1251 et seq.)(33 USC §1251)指定为“危险物质”的任何材料或物质; (vii) 根据《资源保护和回收法》,42 USC §6901 et seq.(42 USC §6901)定义为“危险废物”; (viii) 根据《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42 USC §9601 et seq.(42 USC §9601)定义为“危险物质”; (ix) 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15 USC §2601 et seq.(15 USC §2601)定义为“化学物质”;或 (x) 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7 USC §136 et seq.(7 USC §136)定义为农药。
Hseni知道与大型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BESS)站点相关的危害。已经考虑了此类站点是否应该属于COMAH和危险物质同意法规,并且在与HSE和HSA中的Comah同事进行了讨论之后,仅凭电池就不会在COMAH下带来设施(因为电池被视为电池被视为文章,而不是CLP下的危险物质)。尽管如此,Hseni仍然对电池容器单元的大火后果感兴趣,因为Hseni可能需要向当地计划当局提供建议,对环境评估发表评论,为消防员提供建议或审查操作员自己的风险评估。hseni知道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几乎没有可用的指导,因此要求阿特金斯根据以下范围提供一些初始建议:
•不包含环境危险物质(PB,CD)•体重较小且重量轻,可以在车辆上弹性安装•由于足够长的寿命而节省替换时间•由于不需要电解质补充而无需维护,因此不需要远程监控功能诊断•无需运输限制(无需9级)
2023关于电池和废物电池,修改指令2008/98/EC和法规(EU)2019/1020和废除指令2006/66/EC b。限制某些危险物质指令ROHS的使用(2011/65/eu)
1996 年《危险物质和新生生物法》的目的是“通过预防或管理危险物质和新生生物的不利影响,保护环境以及人民和社区的健康和安全”(第 4 条)。2024 年,《危险物质和新生生物法》将成为新西兰管理基因改造(如基因编辑)的主要立法(Everett-Hincks 和 Henaghan,2019 年;Kershen,2015 年)。根据该法案,转基因或编辑生物 (GMO) 被视为“新生生物”,即使是在新西兰开发(第 2A 条)。未经国家环境监管机构环境保护局 (EPA) 事先批准,不得在新西兰开发、进口、实地测试或释放任何转基因生物(第 34、38A、40、109 条)。基因技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引起公众的关注(Smith,2006 年),并于 2000 年成立了皇家基因改造委员会。二十多年后,人们对基因技术和态度已与 2003 年《危险物质和新生物法》中转基因生物条款最后一次重大更新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Brankin,2021 年;Clark 等人,2024 年;Penman 和 Scott,2019 年)。特别是过去十年中更精确的基因编辑的发展,重新引起了人们对基因技术帮助解决新西兰健康、环境和初级产业挑战的潜力的兴趣和讨论(Pantoja,2021 年;Penman 和 Scott,2019 年;科学媒体中心,2024 年)。在环境背景下应用的基因技术包括美国环保署不认为是基因改造的技术,例如 eDNA(Bunce 和 Freeth,2022 年)和基因沉默(Palmer 等人,2022 年)。然而,基因技术领域的控制问题和毛利人缺乏自决权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Clark 等人,2024 年;Cram,2005 年;Palmer、Mercier 和 King-Hunt,2020 年)。自 1990 年代以来,毛利人就参与了基因技术的辩论(Smith,2006 年;Tipa,2016 年),并一直对基因技术缺乏控制表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