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讨论了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知识产权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已开始通过其“WIPO 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对话”吸引利益相关方。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在保护其人工智能发明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各自专利局的指导方针也很重要。这些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速度并没有真正帮助解决知识产权法落后的问题。与此同时,谷歌等公司已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来保护其知识产权。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工智能发明的法律必须能够保护和奖励发明者,造福社会。它还应规定在社会各阶层公平分配发明的利益。
本文不涉及仅作为辅助创造过程工具的人工智能系统(例如,用于模拟产品压力测试的复杂计算机程序),因为当计算机技术仅协助人类发明者时,无需解决专利性问题。本文也不涉及人工智能在发明过程中执行了更重要部分,但人类贡献了一些发明或发现功能的发明。相反,本文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机器的新颖发明没有显著的人类输入,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没有人能如实地说“这是我的新颖想法”。这些发明会产生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仅讨论“创造性人工智能”,它有两个关键特征:(i)它是自学的,这意味着它执行某些功能的能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提高;(ii)它独立于人类用户进行评估和决策。56
在2021年,能源部(DOE)改变了其对DOE研究资金开发的技术许可的政策,以扩大美国DOE资助的发明的范围。但是,GAO发现DOE没有评估该政策影响的策略或方法。特别是,DOE没有指标来衡量该政策是否可能增加美国DOE资助的发明或公司开发这些发明的意愿。国家实验室承包商,大学和利益相关者对2021年政策的担忧提出了担忧,这可能会使DOE资助的发明因新要求而对潜在被许可人的吸引力降低。结果,尽管利益相关者指出,国家实验室和大学可能不太可能专利这些发明。
1. 教师可以使用幻灯片和脚本来解释完成“发明意图”陈述的目的和过程,或引导学生自己进行指导和讨论。教师将根据需要与全班分享幻灯片:发明意图。教师将向学生解释如何计划执行他们的发明项目,将他们的想法变成模型/原型。注意:幻灯片包括提供建设性反馈的有效模型,以帮助学生在同伴分享会期间提供有用的积极评论。教师可以现在讨论这些内容,也可以在课程的稍后领导伙伴分享活动时讨论这些内容。 2. 教师可以选择将“发明意图”工作表的副本分发给学生练习。教师将通过一个示例引导学生完成它。该工作表将帮助学生组织他们的想法和完成发明项目的计划。教师可以使用铅笔作为发明想法的示例(如幻灯片中所示)。在幻灯片中的每个提示之后,询问学生他们如何在课堂讨论中回答提示。教师可以选择进行学生证明行为活动作为一种练习,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如何填写发明意图表格作为他们的模型或作为第二次练习机会。学生证明行为:课堂学习活动建议:1. 大纸练习 - 让学生练习做出发明意图陈述。为全班分配另一个简单而熟悉的物体,例如纸吸管、文件夹或冰淇淋蛋筒,作为示例。将小组分成 4 组。要求每个小组专注于发明意图工作表上的一个提示:a. 我打算发明 b. 它将解决的问题是 c. 我已尽我所能通过采取以下步骤确保我的发明是原创的 d. 我将在我的发明中使用以下材料让学生有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并将他们的回答写在大便签上。完成后,按顺序将答案贴在墙上供学生查看。然后,主持分享会,让每个小组都有机会解释他们的回答,班上其他同学可以添加更多内容或提供反馈。虚拟教学的想法:
如果我们以第一种乐器为例,那是用鸟从空心骨头制成的长笛。人脑中的系统化机制可以锁定在世界上的模式上,它可以推理:“如果我吹掉这个空心的骨头并且覆盖一个洞,那么我会做一个特定的注意。,但是如果我吹掉空心的骨头并覆盖了两个孔,我会做另一个音符”。这是对模式的这种实验,我认为这是人类表现出“生成发明”的基础,即以多种方式发明的能力。,我们今天仍在发明,显然是由于Covid疫苗的发明。
雇员是主题发明的共同发明人或承包商拥有权利的特殊情况发明的发明人,政府可以将主题发明或特殊情况主体中的任何权利转让或拒绝将政府从政府雇员获得的任何权利分配,符合48 CFR 27.304-1(d)。分配给承包商的权利受本条款的任何规定的约束,适用于承包商保留所有权的主题发明,包括政府保留非判定性,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有偿许可证,但承包商应在承包商的初始顾问申请主题申请或一年之内提交一年(1年)的最初持久申请。承包商应与政府雇员共享用于制造,使用或出售该主题发明的特许权使用费。
2021 年,美国能源部 (DOE) 改变了其利用能源部研究资金开发的技术许可政策,以扩大美国对能源部资助发明的制造要求的范围。然而,GAO 发现能源部没有评估该政策效果的策略或方法。特别是,能源部没有衡量该政策是否有可能增加美国对能源部资助发明的制造或公司开发这些发明的意愿的指标。国家实验室承包商、大学和利益相关者担心,由于新的要求,2021 年的政策可能会降低能源部资助的发明对潜在被许可人的吸引力。因此,国家实验室和大学可能不太可能为这些发明申请专利,尽管利益相关者指出现在还为时过早。
(1) 承包商应在发明人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专利事务的承包商人员披露每项发明后两个月内向联邦机构披露。向机构披露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并应标明发明所依据的合同和发明人。披露应在技术细节上足够完整,以便在披露时清楚了解发明的性质、目的、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或电气特性。披露还应标明发明的任何出版物、销售或公开使用,以及描述发明的手稿是否已提交出版,如果已提交,则在披露时是否已被接受出版。此外,在向机构披露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机构描述发明的任何手稿是否已接受出版或承包商计划的任何销售或公开使用。
人工智能 (AI) 能够创造出自然人无法想象的发明,至少在专利法中对构思的传统理解中是如此。这些发明可以称为“AI 发明”,即 AI 系统对构思做出贡献的发明,如果 AI 系统是一个人,则会导致该人被命名为发明人。将此类发明视为不可获得专利将破坏专利制度核心的激励机制,使社会无法充分利用 AI 系统在创新方面的巨大潜力。但将 AI 系统命名为发明人并在此基础上允许获得专利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涉及授予计算机程序的产权。本文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方法:AI 发明应可获得专利,在广义的构思视角下,发明人应归属于 AI 背后的自然人。更具体地说,构思应包括通过人与作为其思维延伸的工具之间的协作而形成的想法。这些想法的“形成”应归因于人,包括当发明背后的想法首先通过用于增强其创造力的工具表达并随后传达给他们时。以这种方式重新概念化概念将对现有法律的破坏最小,因为它不需要对《专利法》的文本进行任何更改。它将促进对人工智能的投资,以此作为补充和增强人类创造力的一种手段,并避免与允许非人类发明者相关的许多问题。本文描述的重新思考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概念的提议补充了越来越多的学术和政策对人工智能与专利法交叉点的关注。一些作者认为人工智能发明 1 根本不值得获得专利保护。2
“TT”子主题产生的 SBIR 奖项将根据需要包括授予非独占研究许可,以使用在授予的“TT”子主题中明确确定的 NIST 拥有的专利背景发明。特此通知 SBIR 提供者,在 SBIR 获奖者申请、协商并获得此类许可之前,不会授予制造、使用或销售包含 NIST 背景发明的产品或服务的独家或非独家商业化许可。与子主题签订合同的获奖者如果确定了特定的 NIST 拥有的专利背景发明,将有机会协商此类背景发明的非独家商业化许可。如果可用,获奖者可能有机会协商此类背景发明的独家商业化许可。许可申请将根据 37 CFR 第 404 部分规定的联邦专利许可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