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认为,原告对思科的指控足以满足适用的协助和教唆标准。合议庭与其他巡回法院的判决一致,认为协助和教唆责任的犯罪行为要求对当事人提供协助,并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合议庭与第十一巡回法院的判决一致,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协助和教唆责任的犯罪意图是明知协助。根据这一标准,合议庭得出结论,原告有理由指控公司被告思科向党和中国公安部门提供了协助,对这些实体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也有理由指控思科故意提供此类协助。
地区法院以第十一修正案豁免为由驳回了科恩关于第二修正案的诉求。全庭重申加州律师协会在联邦法院享有第十一修正案赋予的豁免权。在将本案发回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时,科恩声称,根据菲弗诉哥伦比亚河惩教所案,384 F.3d 791 (9th Cir. 2004),第二修正案有效废除了州律师协会关于其诉求的第十一修正案豁免权。合议庭认为,最高法院在美国诉佐治亚州案中的先例,546 US 151 (2006),推翻了菲弗案的判决,并要求法院根据每项诉求分析第二修正案是否有效废除了州关于特定行为类别的主权豁免权。合议庭的结论是,地区法院正确地认识到了进行佐治亚州所概述的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必要性,但是地区法院错误地运用了佐治亚州的调查。因此,小组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废除分析,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第三条 本法主要术语的定义 1.本法中,如无特别说明,术语的含义为: 1)近亲属和家庭成员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继父、继母、儿子、女儿、继子、继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祖父、祖母、曾祖父、曾祖母、孙子、孙女、曾孙子、曾孙女、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监护人或保管人、受监护或照管的人以及同居、有共同生活联系并享有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包括未结婚但同居的个人; 2)首席法官是主持由多名法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或单独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 3) 国家指控是检察官的一项程序活动,目的是在法庭上证明指控,以确保对犯有刑事罪行的人进行起诉; 4) 调查是审前调查的一种形式,用于调查刑事轻罪; 5) 审前调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从刑事犯罪信息被录入审前调查综合登记册之时开始,到刑事诉讼结束或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强制医疗或教育措施的动议、释放人员的动议结束
第三条 本法主要术语的定义 1.本法中,如无特别说明,术语的含义为: 1)近亲属和家庭成员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继父、继母、儿子、女儿、继子、继女、(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祖父、祖母、曾祖父、曾祖母、孙子、孙女、曾孙子、曾孙女、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监护人或保管人、受监护或照管的人以及同居、有共同生活联系并享有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包括未结婚但同居的个人; 2)首席法官是主持由多名法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或单独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 3) 国家指控是检察官的一种程序活动,目的是在法庭上证明指控,确保对犯有刑事罪行的人进行起诉;4) 审讯是审前调查的一种形式,用于调查轻罪;5) 审前调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从犯罪信息被录入审前调查综合登记册之时开始,到刑事诉讼结束或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执行强制医疗或教育措施的动议、解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动议为止;6) 审前调查是调查性司法审查的一种形式,用于调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