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法院以第十一修正案豁免为由驳回了科恩关于第二修正案的诉求。全庭重申加州律师协会在联邦法院享有第十一修正案赋予的豁免权。在将本案发回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时,科恩声称,根据菲弗诉哥伦比亚河惩教所案,384 F.3d 791 (9th Cir. 2004),第二修正案有效废除了州律师协会关于其诉求的第十一修正案豁免权。合议庭认为,最高法院在美国诉佐治亚州案中的先例,546 US 151 (2006),推翻了菲弗案的判决,并要求法院根据每项诉求分析第二修正案是否有效废除了州关于特定行为类别的主权豁免权。合议庭的结论是,地区法院正确地认识到了进行佐治亚州所概述的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必要性,但是地区法院错误地运用了佐治亚州的调查。因此,小组撤销了地方法院的废除分析,并将案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