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点标识符集合(或其基数) R 路径标识符集合(或其基数) S 信号标识符集合(或其基数) T 轨道电路集合(或其基数) U 子路径集合(或其基数) Q 面板(路径)请求集合
1994 年 3 月,克林顿政府宣布了一项政策,允许美国公司向公众和外国实体出售遥感图像。1 克林顿政策只是管理遥感图像销售和准备的法律文书之一。它试图使美国的监管制度现代化,使美国公司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有效竞争。2 该政策目标尤其重要,因为遥感图像技术发展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管理它的政策和法规。自 1970 年代以来,美国一直试图在国内和国际上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为私营部门提供稳定而全面的监管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私营部门将获得必要的激励和支持,以证明私人太空企业的巨大费用和风险是合理的。3
*4 超热 AO:与室温相比具有极大热动能状态的原子氧 *5 FRP:纤维增强塑料 *6 质子磁力计:质子 利用质子(质子)发射电磁波现象的磁力计频率与磁场大小成正比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第 108 号法律)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定秘密”。 3 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相关保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及防卫省关于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相关保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所定义的“特殊防卫机密”。保密法(2007 年国防部指令第 36 号)。“秘密”定义见国防采办局保密法第 2 条第 1 款(2015 年国防采办局指令第 26 号)。
美国盟友出于军事和经济目的不断增加太空活动,这为华盛顿带来了机遇和风险。机遇在于,盟友的太空资产可以为联军行动提供支持。例如,英国的军事通信卫星 (SATCOM)(被称为天网)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 在阿富汗的行动做出了贡献。1 日本的定位、导航和授时 (PNT) 服务(被称为准天顶卫星系统 (QZSS))可以增强美国在印度-太平洋地区的全球定位系统 (GPS)。2 然而,这些太空资产也容易受到对手恶意活动的攻击。中国、俄罗斯、朝鲜和伊朗等美国对手的反太空能力正在迅速增长。3 因此,盟友们期望美国——这个占主导地位的太空大国——在太空中发挥威慑对手的作用。换句话说,盟友们期待华盛顿致力于扩大太空威慑。 4 延伸威慑——旨在防止对手对第三方采取有害行动——几十年来一直是美国的主要外交政策工具。通过向盟友提供核保护伞和诱饵部队,美国可以遏制敌人并在冷战期间维持“长期和平”。5 在此期间,美国延伸威慑战略的核心是美国将对任何针对其盟友的侵略行为(无论是常规还是核武器)作出有力回应。然而,在战争领域不断扩大的时代,新兴技术使各国能够在不引发全面冲突的情况下推进其地缘政治利益,威慑理论是否仍然适用尚不确定。在 9/11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人们对威慑对抗不对称威胁的效用产生了怀疑,《纽约时报》社论认为“威慑的逻辑超越了任何特定的时代或敌人。” 6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回答延伸威慑理论是否可以超越传统领域而拓展到太空领域这一研究问题。
4 《特别指定秘密保护法》(2013 年第 108 号法律)第 3 条第 1 款定义的“特别指定秘密”。 5 日美共同防御支援协定等附带秘密保护法(1954年法律第166号)第1条第3款定义的“特别防务秘密”、秘密保护指令(2007年防卫省指令第3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防卫采办技术后勤局秘密保护指令(2015年防卫采办技术后勤局指令第26号)第2条第1款定义的“秘密”。
7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第 36 号指令,《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1 条第 3 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秘密”;第2条第1项规定的“秘密”以及防卫装备厅的保密保护(防卫装备厅指令2015年第26号)指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义之“保密”。
- 承包商发布研究成果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我们不会向受托人提供任何秘密,包括特别指定的秘密。 - 研究成果不会被指定为特别指定秘密或其他秘密。・项目官员不会干涉研究内容。
8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第36号指令,《秘密保护法》(1950年第166号法)第1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