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由Kituo Cha Sheria委托 - 法律咨询中心,以解决非洲律师助理运动面临的新兴问题,包括法律认可,这导致了国家对律师助理实践的监管,贷款助理的财务可持续性以及该运动的能力建设。作为非洲卓越卓越中心的创始成员,以获得基层司法网络的East and Norta of Africa和非洲的区域主持人,我们听到并与非洲的同事和社区律师助理在非洲的系统障碍上与同事和社区律师助理分享了经验,并限制了非洲帕莱格尔计划的影响,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尽管这些新出现的挑战是众所周知的,但解决方案尚不清楚。此外,对关键基本面(例如律师助理计划的融资模式)的共同了解的旅程漫长而蜿蜒。,例如,关于可持续性,我们仍然对社区律师助理是否应获得州融资,或当地社区是否具有机构和权力来动员自己的资源以授予法律权能,最后是否应包括个人律师助理或拨款助理组织的赠款。
“在国家行动(例如离婚)中,以及与无能力的利益有关的原因(例如儿童监护权),当事方有可能意识到互惠权利和义务并庆祝有效的协议。这样做的一个例子是,父可以自愿认识到单方面自我组合行为中的隶属关系。很明显,在家庭法中,无论是通过协议而通过双边自我组成的,都可以通过法律认可或辞职来构想自我复数。”
在作为代理人代表买方、卖方、房东、房客或其他客户时,房地产经纪人® 承诺保护并促进其客户的利益。这是对客户的首要义务,但是它并不免除房地产经纪人® 诚实对待所有各方的义务。在以非代理身份为买方、卖方、房东、房客或其他方提供服务时,房地产经纪人® 仍有义务诚实对待所有各方。(2001 年 1 月修订)• 实践标准 1-1 房地产经纪人® 在房地产交易中充当委托人时,仍需遵守道德规范所规定的义务。(1993 年 1 月修订)• 实践标准 1-2 道德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涵盖所有与房地产相关的活动和交易,无论是亲自进行、电子化还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本道德规范规定的职责适用于房地产经纪人®作为代理人或以法律认可的非代理身份行事,但法律或法规专门规定给代理人的任何职责不应由本道德规范强加给以非代理身份行事的房地产经纪人®。本道德规范中的“客户”是指与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的公司有代理关系或法律认可的非代理关系的个人或实体;“顾客”是指房地产交易中接收信息、服务或利益但与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没有合同关系的一方。
印度的合作社运动根植于古老的“Vasudhaiva Kutumbakam”(天下一家)哲学,自成立以来经历了重大变革。该运动最初由自愿努力推动,随着 1904 年《合作信贷协会法》的颁布,该运动获得了法律认可。独立后,合作社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是与乡村委员会合作,促进农村发展和金融包容性。国家合作社发展公司 (NCDC) 和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 (NABARD) 等机构在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指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 年合作部的成立进一步反映了政府对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承诺。当今,印度的合作社秉承“以人为本,而非以资为本”的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印度的合作社运动植根于“Vasudhaiva Kutumbakam”(天下一家)的古老哲学,自成立以来经历了重大变革。该运动最初由志愿者推动,随着 1904 年《合作信用社法》的颁布,获得了法律认可。独立后,合作社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重点是与村庄委员会合作,促进农村发展和金融包容性。国家合作社发展公司 (NCDC) 和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 (NABARD) 等机构在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指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 年合作部的成立进一步反映了政府对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承诺。如今,印度的合作社秉承着“人优先于资本”的原则,发挥着
EmpoWomen 支持各种类型的女性,包括法律认可的顺性别和跨性别女性。为了满足女性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的要求,女性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来自符合条件的国家/地区的公司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此外,EmpoWomen 要求初创公司内部有大量女性领导,至少有一名女性担任关键角色——无论是联合创始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还是董事会董事。然而,仅仅让女性进入董事会是不够的;这些董事会成员必须证明与项目或创始团队有密切的联系,而不仅仅是代表孵化器、加速器或风险投资公司
为了用于商业航空运输,飞机需要获得由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以确认其符合所有适用的适航要求。认证是认证机构对飞机及其系统和设备符合要求的法律认可。具体而言,认证涉及设计评估过程,以确保其符合适用于该类产品的一套标准,从而证明其安全水平可接受。民用飞机认证是飞机制造商、系统设计者、LRU(或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供应商(或申请人)和认证机构共同参与的过程。EASA [1] 和 FAA [2] 之间可以进行交叉认证。由于计算和集成需求的不断增加,数字设备(IP 知识产权、集成电路、ASIC 和 PLD 组件)在电子设备中的应用十分广泛。随着这些设备变得越来越复杂,飞机功能可能越来越容易受到硬件设计错误的不利影响。
摘要 尽管法律人格已逐渐被赋予对人类社会自然运作有直接影响的非人类实体(鉴于其文化意义),但对于基于计算机的智能系统却并非如此。虽然这一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人类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但这种情况之所以持续,只是因为先进的计算机智能系统(ACIS)尚未被公认为达到类似人类的水平。随着 ACIS 融入陪伴机器人和仿生学等医疗辅助技术,我们对 ACIS 的法律处理也必须适应——否则社会将面临可能导致法律认可的歧视性待遇的法律挑战。为此,本文揭示了规范“自然”人类主体定义的复杂性,阐明了当前的生物伦理话语如何无法有效指导 ACIS 融入植入和外部人工制品,并主张在国际法律保护和义务方面建立各种 ACIS-人类合并之间的法律界限。
电子邮件:elli.ruslina@unpas.ac.id关键字摘要。金融技术的快速增长,尤其是加密货币,就其在经济交易中的接受和使用提出了挑战和法律问题。本研究旨在研究与使用加密货币作为印度尼西亚付款手段有关的法律方面。本研究使用一种规范性法律方法来对印度尼西亚的加密货币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研究结果表明,使用加密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作为印度尼西亚付款手段的使用尚未得到正式认可。尽管Bappebti规定等法规7/2020允许在物理市场上交易加密资产,但加密货币不被视为该国付款交易的合法货币。针对违反此规定的付款服务提供商有行政制裁,不使用Rupiah进行付款交易的个人可能会受到惩罚。研究建议包括需要更清晰的法规来规范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包括在印度尼西亚的区块链的监督,税收和实施。总而言之,需要法律认可和更严格的法规来通过考虑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来适应加密货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