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石、钛铁矿(钛) 钛矿石用于各种产品。全球 80% 的钛市场涉及 TiO 2 的生产,TiO 2 是一种白色颜料,用于生产油漆、牙膏和塑料,提供无毒的紫外线防护。此外,少量的钛用于生产钛化学品、钛金属、玻璃生产、焊条电极和炼钢。
我们承认,采矿、可再生能源和输电项目由州政府推动和支持,目的是推进维多利亚州的清洁经济目标。这些举措旨在到 2045 年实现净零排放,到 2035 年实现 95% 的可再生能源。此外,矿砂开采旨在促进能源转型。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理事会,我们没有权力掌控转型,也不是矿砂开采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审批机构,这些项目引起了社区的担忧。
关于 Tronox Tronox Holdings plc 是世界领先的优质钛产品生产商之一,产品包括二氧化钛颜料、特种级二氧化钛产品和高纯度钛化学品以及锆石。我们开采含钛矿砂,并运营升级设施,生产高品位的钛原料、生铁和其他矿物,包括含稀土矿物独居石。
概述了确定船体阻尼系数的全尺寸和模型试验方案。文献调查讨论了船舶振动阻尼的现有数据,并评估了过去使用的分析和实验技术。现有的船舶阻尼数据已被证明不足以做出可靠的振动预测。讨论了一种方案,用于通过实验分离与每种重要振动模式相关的阻尼系数,以及将总阻尼分解为单独的分量(结构、货物和流体动力学),并确定阻尼沿船体的分布。讨论了用于减少实验数据的激励装置和分析方法,以及对两艘船(一艘 74,000 吨级的大湖矿砂船和一艘 30,000 吨级的集装箱船)的具体应用。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及以后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注) (1) 在锚链舱底板上表面垂直上方 3m 范围内,应在板面增加 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 距离应垂直于舱顶并平行于舱顶测量。舱底水舱、排泄储罐和锚链舱应视为“其他位置”。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仅适用于垂直上方内底板 3mm 范围内。如果垂直上方内底板超过 3m,则视为 1.0mm。(5) 舱壁用板材在内底板垂直上方 3mm 范围内应加厚 0.2mm。(6) 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应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加厚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与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相同的防腐措施。(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隧。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燥处所是指机器处所、泵舱、储藏室、操舵装置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厚度应增加 2.0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船级社批准实施防腐保护。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或以后至2015年7月1日之前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1.1 结构要求 1.1.1 本部分适用于2006年4月1日及以后入级本社并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注:“签订建造合同”是指未来船东与造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有关“签订建造合同”日期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IACS程序要求(PR)第29号。1.1.2 本部分适用于长度L CSR-B为90m及以上的全球无限制航行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采用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在货物长度区域采用单舷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的远洋自航船舶,不包括矿砂船和兼用船。本部分涵盖至少一个货舱采用底边舱和顶边舱建造的混合型散货船。未采用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建造的货舱中构件的结构强度应符合本部分定义的强度标准。1.1.3 本部分包含适用于具有下列特性的所有类型散货船的 IACS 对船体尺寸、布置、焊接、结构细节、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 L CSR-B < 350 m ・ L CSR-B / B > 5 ・ B / D < 2.5 ・ C B ³ 0.6 1.1.4
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90m及以上,典型布置为双底结构和单壳或双壳结构的舷侧结构的散货船,通常采用单甲板建造,货舱内设有顶边舱和舱底底舱。“通常”一词的意思是,装有顶边舱和底舱的船舶具有典型的散货船布置,但CSR适用于其他布置,例如混合型散货船。混合型散货船是指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显然,本规范适用于某些货舱没有顶边舱和底舱,其余货舱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这符合“通常建造为单甲板,货物区域为顶边舱和底边舱”这一表述的解释,根据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这意味着船舶不会仅因缺少部分或全部规定的结构特征而被视为不符合散货船的定义。“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这一表述应与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 理解相同。MSC Res 277(85) 的文本规定:““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是指主要设计用于运输散装干货和运输散装运输、装载或卸载的货物,这些货物专门或主要占据船舶的货舱”。矿砂船和兼用船由于其典型布置(见图1)而不属于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90m及以上,典型布置为双底结构和单壳或双壳结构的舷侧结构的散货船,通常采用单甲板建造,货舱内设有顶边舱和舱底底舱。“通常”一词的意思是,装有顶边舱和底舱的船舶具有典型的散货船布置,但CSR适用于其他布置,例如混合型散货船。混合型散货船是指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显然,本规范适用于某些货舱没有顶边舱和底舱,其余货舱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这符合“通常建造为单甲板,货物区域为顶边舱和底边舱”这一表述的解释,根据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这意味着船舶不会仅因缺少部分或全部规定的结构特征而被视为不符合散货船的定义。“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这一表述应与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 理解相同。MSC Res 277(85) 的文本规定:““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是指主要设计用于运输散装干货和运输散装运输、装载或卸载的货物,这些货物专门或主要占据船舶的货舱”。矿砂船和兼用船由于其典型布置(见图1)而不属于本规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