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通过限制竞争才能实现立法目标。审查程序 澳大利亚联邦、州和领地政府已经制定了时间表,将在 2000 年前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改革所有限制竞争的现行立法。审查现有立法后,各政府承诺至少每十年系统地审查一次立法。审查工作要求政府确定并证明竞争限制的合理性,从而大大提高澳大利亚监管制度的透明度。由于政府致力于改革不必要地限制竞争的立法,这也有助于消除国内监管引起的贸易和投资扭曲。完善监管体系 作为对现有立法审查程序的补充,澳大利亚联邦、州和领地政府已承诺确保限制竞争的新立法提案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立法符合上述指导原则。
自 1990 年以来,荷兰和德国的环境政策制定者已经认识到,通过对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施加经济负担,可以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数量。这是“延伸生产者责任”(EPR)概念的基础(OECD,1996 年)。制造商通常只在产品制造阶段对其负责(例如产品功能、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控制等)。他们不负责因丢弃包装或使用后的产品而造成的环境问题。收集、处理和处置废弃产品是政府和地方当局的责任。然而,根据 EPR,收集、处理和处置包装和丢弃的旧产品相关的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中国 放松管制 一、现状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使国内贸易和投资管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在放松管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多轮单边减税,中国将简单平均关税税率降至目前的23%; --自1992年以来,中国已将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管制产品由1247个减至385个,占进口税则税目总数的5%,而此前这一比例为20%; --中国放宽了金融服务、商业零售、能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正在积极探索进一步放松管制的试点。目前,除少数禁止类领域外,大多数领域都对外资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得对外贸易准入。首批两家合资性质的外贸公司在上海获准成立;——中国放宽了对生产型企业贸易权的限制,简化了手续,加快了申请的处理速度;——从1996年底开始,在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正式推行生产型企业贸易权登记制;——中国1994年实行统一汇率制度,实行单一浮动汇率。1996年宣布在同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兑换;——除8种国营贸易产品和6种指定进口商进口产品外,中国已放开所有产品的进口。二、目标A、提高法规透明度——积极协助编写APEC放松管制和自由化措施报告; --持续发布与贸易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