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美通生物为石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石药集团是一家具有强大创新药物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石药集团在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1093),2018年入选恒生指数成分股,是该指数推出以来医药板块的首只成分股。目前,石药集团是恒生综合指数、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恒生内地医疗保健指数、恒生沪深港通指数、恒生(香港上市)100指数和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分股之一。截至本公告日,石药集团总资产逾300亿元人民币,员工逾2.3万人。石药集团拥有国内顶尖的研发团队,在石家庄、上海、北京及美国设有研发基地,专注于小分子靶向药物、纳米药物、单克隆抗体药物、双特异性抗体药物、抗体偶联药物及免疫领域生物药物的发现和研发。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概不负责,亦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对于因本招股说明书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连同本招股说明书附录五“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可供查阅的文件”一段所列的文件,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第 342C 条的规定,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本招股说明书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发售股份未曾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亦不会根据该等法律登记,且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出售、质押或转让,但发售股份可根据美国证券法第 144A 条规定的豁免登记规定或美国证券法的其他登记要求豁免规定发售、出售或交付给合格投资者。发售股份可根据 S 规例在美国境外的离岸交易中发售、出售或交付。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须于申请时支付每股香港发售股份的发售价 16.18 港元,连同 1% 的经纪佣金、0.0027% 的证监会交易征费及 0.005% 的联交所交易费。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潜在投资者应仔细考虑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所有信息,包括“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风险因素。联席代表(代表承销商)可经我们同意,于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前任何时间将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减至低于本招股章程所述水平。在此情况下,减少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通知将不迟于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前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akesobio.com刊登。如于上午八时正前出现若干理由,联席代表(代表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销商)可终止香港承销商根据香港承销协议所承担的责任截至上市日期止。请参阅“承销 – 承销安排及费用 – 香港公开发售 – 终止理由”一节。
发售价预期将由联席代表(代表其本身及代表承销商)与我们于定价日协商确定。定价日预期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或前后(香港时间),且无论如何不迟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香港时间)。发售价将不超过每股发售股份 52.7 港元,现时预期每股发售股份不低于 47.1 港元。香港公开发售的申请人于申请时须支付最高发售价每股香港发售股份 52.7 港元,另加 1% 经纪佣金、0.0027%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 联交所交易费及 0.00015% FRC 交易征费,如最终确定的发售价低于每股发售股份 52.7 港元,则该等费用可予退还。倘因任何原因,联席代表(代表其自身及代表承销商)与我们未能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星期三(香港时间)之前就发售价达成一致,则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并将失效。
发售价预期将于 2023 年 1 月 6 日星期五左右由我们与独家保荐人兼总协调人(代表承销商)协商确定,且无论如何不迟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五。若因任何原因,我们与独家保荐人兼总协调人(代表承销商)未能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五(香港时间)或之前就发售价达成一致,则全球发售(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将不会进行并失效。除非另有公布,否则发售价将不超过每股发售股份 7.16 港元,目前预期将不低于每股发售股份 5.7 港元。申请香港发售股份的投资者须于申请时支付最高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 7.16 港元,另加 1.0% 经纪佣金、0.0027%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 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及 0.00015% AFRC 交易征费;若发售价低於每股发售股份 7.16 港元,则有关款项可获退还。
(从左至右)中国进出口银行副总经理荣建先生、ESR集团基础设施执行主席John Marsh先生、ESR集团基金(CAF)总监蔡志德先生、HNG Capital董事丹斯里拿督斯里黄木山、Leader Energy执行副主席兼集团联席首席执行官拿督黄海峰以及HNG Capital董事拿汀斯里黄杰西卡 槟城 / 香港,2024 年 10 月 9 日 — HNG Capital Sdn Bhd 的全资子公司 Leader Energy Group Berhad(“Leader Energy”)(前身为 Leader Energy Holding Berhad)已从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二期(“CAF II”)获得超过 1 亿美元的投资,该基金由亚太地区领先的新经济实物资产管理公司 ESR Group Limited(“ESR”;香港联交所股票代号:1821)担任其顾问。该项投资旨在支持 Leader Energy 在东南亚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输电组合。
公众持股量,本公司已发⾏股本总额约,本公司已发⾏股本总额约28.44%将计算在公众持股量内,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规定的最低百分比。,(i),紧随全球发售后,概无承配⼈将单独获配售本公司经扩⼤已发⾏股本10%以上;(ii)于上市后,除和达香港及杭⾦投,除和达香港及杭⾦投,共29,829,738 股股份(相当于我们的已发⾏股本总数约12.1616%)市时并无持有公众⼈⼠所持h股5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8.08(3)条及第8.24条的规定;及(iv)上市时至少有300名股东,符合上市8.08(2)8.08(2)条规定。条规定。开始买卖情况下,h股股票⽅会于香港时间2024年11⽉11⽉28⽇(星期四) (⽇(星期 ⽇(星期)上午九时正在联交所开始买卖。H股将以每手200股h股进⾏买卖。h股进⾏买卖。h股进⾏买卖。2566。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概不负责,亦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对于因本招股说明书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连同本招股说明书“附录九—交付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及展示的文件—A.交付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所列文件,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342C条的规定,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本招股说明书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发售价预期将由总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及代表承销商)与我们于定价日协商确定。定价日预期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或前后(香港时间),且无论如何不迟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中午 12 时(香港时间)。发售价将不超过每股发售股份 20.20 港元,目前预期每股发售股份不低于 19.80 港元。如因任何原因,总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及代表承销商)与我们未能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中午 12 时(香港时间)前就发售价达成一致,则全球发售将不会进行,并将失效。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于申请时(视乎申请渠道而定)可能须支付每股香港发售股份的最高发售价20.20港元,连同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联交所交易费及0.00015%AFRC交易征费,惟如最终厘定的发售价低于每股香港发售股份20.20港元,则可退还该等费用。如在H股于联交所开始交易当日上午八时正前出现若干理由,总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发售股份承销商)可终止香港承销商根据香港承销协议认购香港发售股份及促使申请人认购香港发售股份的责任。该等理由载于本招股章程的“承销——承销安排及费用——香港公开发售——终止理由”。发售股份未曾且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且不得发售、出售、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但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或不受其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以及根据任何适用的美国州证券法除外。发售股份仅可在美国境外发售及出售给非美国人士,且并非根据 S 规则在离岸交易中代表美国人士的账户或利益行事的人士。H 股从未且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对于因本招股说明书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连同“附录六 — 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可供查阅的文件”所载文件,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第 38D 条的规定,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本招股说明书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发售价预期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及承销商)与本公司于定价日期协商确定,定价日期预期为 2020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或前后,且无论如何不迟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星期四)。发售价将不会超过每股发售股份 13.70 港元,且预期将不低于每股发售股份 12.10 港元。香港发售股份申请人于申请时须就每股香港发售股份支付最高发售价每股发售股份 13.70 港元,连同 1% 经纪佣金、0.0027% 证监会交易征费及 0.005% 联交所交易费,如最终确定的发售价低于每股发售股份 13.70 港元,则该等费用可予退还。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其自身及代表承销商)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并经本公司同意,于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减少本招股章程所载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在此情况下,减少香港发售股份数目及╱或指示性发售价范围的通知将不迟于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前在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simcere.com上刊登。更多详情请参阅“全球发售的架构”及“如何申请香港发售股份”。发售股份并无且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登记,且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出售、质押或转让,除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或不受其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发售股份仅于(i)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或其他豁免注册规定在美国境内向合资格机构买家发售及出售,及(ii)根据S规例在美国境外进行离岸交易。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有意投资者应仔细考虑本招股章程所载的所有资料,包括“风险因素”所载的风险因素。如在上市日期上午8时正前出现若干理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承销商)可终止香港承销商根据香港承销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该等理由载于“承销”。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亦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述,并明确表示,对于因本文件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本文件的副本连同本文件“附录五 — 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并可供展示的文件”所列文件,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第 342C 条的规定,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对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预计 [ 删除 ] 将由 [ 删除 ](代表其自身及代表 [ 删除 ])与我们于 [ 删除 ] 达成协议。预计 [ 删除 ] 将于 [ 删除 ] 或前后完成,且无论如何不晚于 [ 删除 ] 中午 12:00。预计 [ 删除 ] 不超过 [ 删除 ] 港元,目前预计不低于 [ 删除 ] 港元。 [ 删除 ] 的申请人于申请时须就每份 [ 删除 ] 支付最高 [ 删除 ] 港元,即 [ 删除 ] 港元,另加 1.0% 经纪佣金、0.0027%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 联交所交易费及 0.00015% AFRC 交易征费。如 [ 删除 ] 低于 [ 删除 ] 港元,则可退还该等款项。如因任何原因,[ 删除 ](代表其本身及 [ 删除 ])与我们未能于 [ 删除 ] 中午 12 时前就 [ 删除 ] 达成协议,则 [ 删除 ] 将不会进行并会失效。 [ 删除 ] (代表其自身及 [ 删除 ] ) 可在征得我们的同意下,在 [ 删除 ] 下提交申请的最后一天上午或之前的任何时间,减少 [ 删除 ] 下提供的 [ 删除 ] 数量和/或将指示性 [ 删除 ] 范围减少到低于本文件所述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于作出有关削减要约的决定后尽快(无论如何不迟于根据[编纂]递交申请截止日期当日早上)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dualitybiologics.com刊发公告,并取消要约并按修订后的[编纂]数目及╱或修订后的[编纂]范围及上市规则第11.13条的规定(包括刊发补充文件或新文件(视情况而定))重新推出要约。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本文件“[ 编纂 ] 的结构”和“如何申请 [ 编纂 ] ”两节。在作出 [ 编纂 ] 决定前,潜在的 [ 编纂 ] 应仔细考虑本文件所载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风险因素。如在 [ 编纂 ] 上午 8 时之前出现某些理由,[ 编纂 ] 可(为其自身及代表 [ 编纂 ] )终止 [ 编纂 ] 根据 [ 编纂 ] 认购 [ 编纂 ] 及促使申请人认购 [ 编纂 ] 的义务。该等理由载于本文件“[ 编纂 ] ”一节。 [ 删除 ] 未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进行登记,也不会根据该法进行登记,不得在美国境内 [ 删除 ] 出售、质押或转让,但获豁免或不受美国《证券法》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除外。[ 删除 ] 正在 [ 删除 ] 中,并根据美国《证券法》的登记豁免规定,仅向规则 144A 中定义的合格机构出售,以及 (2) 根据美国《证券法》的 S 条例,在美国境外进行离岸交易。
2022 年、2022 年 10 月 17 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1 月 17 日、2023 年 2 月 13 日、2023 年 2 月 24 日、2023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4 日、2023 年 6 月 1 日、2023 年 7 月 25 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2024 年 2 月 6 日及 2024 年 3 月 11 日,其中涉及(其中包括)(i) 延迟刊发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业绩、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业绩、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中期业绩及 2023 年中期报告,(ii) 董事会批准的复牌指引联交所,以及(iii)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及本公司提交复核请求。亦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2 日、2022 年 10 月 7 日、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4 月 13 日及 2024 年 1 月 8 日的公告,内容涉及(其中包括)贷款人提出的清盘呈请。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中使用的大写词汇应具有与上述公告中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