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极其多样的行为体通过极其多样的立法过程制定了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行为体和立法过程的活力促使国际法总体上出现类似的发展。传统上,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行为体(即真正能够制定国际法的行为体)的数量是有限的。其中,国家居首,国际组织次之。然而近年来,非政府组织、专家网络社区和条约组织行政秘书处有效地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国际环境法。各国举行的大型国际会议在制定规范和建立共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建构主义功能。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事实上的,制定国际环境法的行为体数量的扩大使得国际环境法的来源多样化,从而丰富了国际环境法的制定过程。国际法的渊源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以附属方式)司法判决和著名公关人士的著作(《国际法院规约》,1945 年:第 38(1) 和 (2) 条)。1 然而,许多国际环境法非正式地由“软法”产生,即“尚未或不仅仅是法律”的法律(
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标准的实施,并根据《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 C 款的规定,提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并促进此类信息的交流,并为此充当成员国之间的中介。有关核活动安全的报告以《安全报告》的形式发布,其中提供了可用于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以《应急准备和响应》出版物、《放射学评估报告》、国际核安全小组的 INSAG 报告、《技术报告》和 TECDOC 的形式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发布有关放射事故的报告、培训手册和实用手册以及其他特殊的安全相关出版物。与安全相关的出版物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系列》中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系列由信息出版物组成,旨在鼓励和协助和平目的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它包括有关技术现状和进步的报告和指南,以及核电、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领域的经验、良好做法和实例。
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标准的实施,并根据《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 C 款的规定,提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并促进此类信息的交流,并为此充当成员国之间的中介。有关核活动安全的报告以《安全报告》的形式发布,其中提供了可用于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以《应急准备和响应》出版物、《放射学评估报告》、国际核安全小组的 INSAG 报告、《技术报告》和 TECDOC 的形式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发布有关放射事故的报告、培训手册和实用手册以及其他特殊的安全相关出版物。与安全相关的出版物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系列》中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系列由信息出版物组成,旨在鼓励和协助和平目的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它包括有关技术现状和进步的报告和指南,以及核电、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领域的经验、良好做法和实例。
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标准的实施,并根据《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 C 款的规定,提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并促进此类信息的交流,并为此充当成员国之间的中介。有关核活动安全的报告以《安全报告》的形式发布,其中提供了可用于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以《应急准备和响应》出版物、《放射学评估报告》、国际核安全小组的 INSAG 报告、《技术报告》和 TECDOC 的形式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发布有关放射事故的报告、培训手册和实用手册以及其他特殊的安全相关出版物。与安全相关的出版物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系列》中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系列由信息出版物组成,旨在鼓励和协助和平目的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它包括有关技术现状和进步的报告和指南,以及核电、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领域的经验、良好做法和实例。
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标准的实施,并根据《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 C 款的规定,提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并促进此类信息的交流,并为此充当成员国之间的中介。有关核活动安全的报告以《安全报告》的形式发布,其中提供了可用于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以《应急准备和响应》出版物、《放射学评估报告》、国际核安全小组的 INSAG 报告、《技术报告》和 TECDOC 的形式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发布有关放射事故的报告、培训手册和实用手册以及其他特殊的安全相关出版物。与安全相关的出版物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安全系列》中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系列由信息出版物组成,旨在鼓励和协助和平目的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它包括有关技术现状和进步的报告和指南,以及核电、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领域的经验、良好做法和实例。
根据《规约》第三条 A 款和第八条 C 款的规定,原子能机构有权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方面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原子能机构《核能丛书》中的出版物提供核能、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等领域的信息,以及与上述所有领域相关的一般问题。原子能机构《核能丛书》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1 — 基本原则和目标;2 — 指南;3 — 技术报告。《核能基本原则》出版物描述了和平利用核能的原理和愿景。《核能丛书目标》出版物解释了在实施的不同阶段各个领域要满足的期望。《核能丛书指南》就如何实现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各个主题和领域相关的目标提供了高水平的指导。《核能丛书技术报告》就原子能机构《核能丛书》中涉及的各个领域相关活动提供了更多、更详细的信息。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系列出版物的编码如下:NG — 通用;NP — 核能;NF — 核燃料;NW — 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网站上还有英文版出版物:
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标准的实施,并根据《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 C 款的规定,提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并促进此类信息的交流,并为此充当成员国之间的中介。有关核活动安全和保护的报告以《安全报告》的形式发布,其中提供了可用于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以《放射学评估报告》、《国际核安全小组 INSAG 报告》、《技术报告》和《TECDOC》的形式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发布有关放射事故的报告、培训手册和实用手册以及其他特殊安全相关的出版物。与安全相关的出版物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系列》中发布。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系列由旨在鼓励和协助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的报告组成。信息以指南、技术现状和进展报告以及和平利用核能的最佳实践形式呈现。该系列补充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并在核电、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经验、良好实践和范例。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授权该机构制定安全标准,以保护健康并尽量减少对生命和财产的危险——国际原子能机构必须在其自身运营中使用这些标准,各国也可通过其核和辐射安全监管规定应用这些标准。定期审查的综合安全标准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其应用方面的协助已成为全球安全制度的关键要素。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国际原子能机构启动了对安全标准计划的重大改革,修订了监督委员会结构,并采取了系统性方法更新整个标准体系。由此产生的新标准水平很高,反映了成员国的最佳实践。在安全标准委员会的协助下,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在努力促进其安全标准的全球接受和使用。然而,安全标准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正确应用才会有效。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服务范围从工程安全、操作安全、辐射、运输和废物安全到监管事务和组织安全文化,协助成员国应用标准并评估其有效性。这些安全服务使宝贵的见解得以分享,我继续敦促所有成员国利用这些见解。监管核和辐射安全是一项国家责任,许多成员国都有
导言 1. 国际法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一读通过了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决定根据其《规约》第 16 至 21 条的规定,将其转交各国政府征求评论和意见(A/77/10,第 66 段)。 2. 继联合国秘书长就上述条款草案致函(LA/COD/61)之后,巴西谨提交以下评论和意见。巴西愿意与国际法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对话,以协助其完成有关这一主题的工作。 一般性评论 3. 巴西赞扬国际法委员会一读通过条款草案,并感谢特别报告员康塞普西翁·埃斯科瓦尔·埃尔南德斯女士对这项工作的杰出贡献。巴西还赞赏前任特别报告员罗曼·科洛德金先生的工作贡献,并赞扬提名克劳迪奥·格罗斯曼·吉洛夫先生为本专题的新任特别报告员。 4. 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对于确保其充分履行职能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他们不受现有多边公约保护的情况下。这种豁免对于促进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和国家间友好关系也至关重要,包括因为它允许国家官员参加外交会议和驻外国使团。 5. 它有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因为它可以防止滥用、任意和出于政治动机行使刑事管辖权来对付国家官员。 第一部分 — 范围和定义 6. 巴西欢迎国际法委员会在第 1 条中确定的国家官员免受另一国刑事管辖的范围。 7. 巴西同意,这些条款不应影响缔约国根据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和法庭的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这方面,巴西赞同国际法委员会对第 1(3) 条中“在这些协定的缔约方之间”一词的评论。巴西强调,
SG/Inf(2020)34 2 I. 引言 部长副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通过决定 (CM/Del/Dec(2019)1361/11.1 – 第 1 部分),邀请秘书长与成员国协商,在 2020-2021 年计划和预算的优先事项基础上,考虑并制定一份反映欧洲委员会长期使命优先事项的四年期战略框架。因此,在 2020 年 9 月 18 日和 21 日与成员国、2020 年 6 月 29 日与监测和咨询机制主席以及政府间合作指导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主席(通过书面磋商)进行的磋商的基础上,秘书长制定了一个战略框架,概述了优先事项,她认为这些优先事项应成为本组织未来四年诸多活动的核心,并反映在《计划和预算》中。本组织的行动是多学科的,通过标准制定、监测和合作的综合模式开展: ►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和成员国对其执行的集体监督;评估成员国的情况(监测)并确定弥补立法、政策和实践差距的措施; ► 商定标准以填补空白并应对泛欧层面的新挑战; ► 多利益相关方对话平台,提高认识,同行交流和分享经验和良好做法;通过有针对性的合作项目为成员国、伙伴国家和实体实施欧洲委员会标准提供支持。 二、未来四年的战略重点和具体成就 欧洲委员会未来四年的关键战略重点 《欧洲委员会章程》第 1 条明确规定,本组织的目标是实现其成员国之间的更大团结,以维护和实现作为共同遗产的理想和原则,并促进他们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此外,它还规定,这一目标应通过理事会各机构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法律和行政事务中以及在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达成协议并采取共同行动来实现。此外,《规约》第 3 条明确规定,欧洲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都必须接受法治原则和其管辖范围内所有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并真诚有效地合作实现委员会的目标。在当前有人试图破坏多边主义的情况下,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事实上,多边主义和政府间合作是本组织工作的基础,也是本组织应对共同问题和《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社会宪章》和其他文书赋予我们的权利和自由面临的新挑战的能力的基础。我们在当前的 COVID-19 疫情中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