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在本条例通知之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安装的可再生能源及储能项目,无论是作为自备项目设立的,还是在开放获取下向第三方供电以生产绿色氢气和绿色氨,均应免除 100% 的州内输电费和过境费。此项豁免应适用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的二十五年运营期”
今年,我们庆祝美国能源部向加州区域氢能中心可再生清洁氢能系统联盟 (ARCHES) 颁发 12 亿美元。该奖项还获得了来自加州、行业合作伙伴、港口和过境费以及私人融资的超过 117 亿美元的拨款,用于投资近 130 亿美元开始在加州各地大规模开发氢能基础设施。我们感谢加州大学各个校区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工作人员、加州州长办公室、加州大学校长办公室、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 430 个组织中的许多其他组织做出的前所未有的贡献。ARCHES 是美国能源部支持的七个区域氢能中心中最大的一个,通过该中心,加上国会通过并由拜登政府签署成为法律的生产税收抵免和投资税收抵免,氢能及其特性将开始大规模展示,以如此低的价格生产和提供清洁和可再生的氢能,这将终结化石燃料。
供电分类 — 供电通常根据合同负荷按以下电压进行: 使用低于上述分类电压的供电的消费者需要支付委员会不时规定的低压供电附加费。同样,使用高于上述分类电压的供电的消费者将获得委员会不时规定的高压供电回扣。 供电费用 供电费用应按照委员会不时批准的关税表执行。费用可能包括: (1) 委员会在最新的许可证持有人关税令中为许可证持有人确定的能源供应费用(固定、需求、能源费用等); (2) 法定征税,例如电费、税费或消费者根据法律应缴纳的任何其他税费/关税; (3) 委员会确定的过境费和/或交叉补贴附加费和额外附加费(如有); (4) 经委员会批准的许可证持有人的电表和其他电力装置及设备的租金(如有); (5) 杂费,如超出合同需求的罚款费、逾期付款附加费以及委员会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适用费用。 持牌人的供电义务 持牌人应在其供电区域内任何处所的业主或占用人提出申请后,在本法规定的时间内向该处所供电,但前提是 (1) 供电在技术上可行;
为启动跨境贸易,该部宣布通过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现有的互连设施进行 100MW 试运行。有兴趣的可再生能源投标人(持有新加坡的发电许可证和/或零售电力供应许可证)可在马来西亚单一买家网站上登记其意向(预审资格)。同时,此次试运行的拍卖时间表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来源的详细信息尚未公布。能源交易平台的建立代表着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跨境交易的另一个里程碑。我们注意到,可再生能源出口可能是马来西亚可再生能源行业(目前依赖于国内 LSS 和 CGPP 计划)的新收入来源(可再生能源销售和过境费)和产能增长动力。回顾一下,新加坡宣布了高达 4GW 低碳电力进口的目标(到 2035 年占新加坡电力供应的 30%)。目前,现有的 Plentong-Woodlands 互连器可以促进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之间 1GW 的双向电力流动。本地太阳能 EPCC 参与者,如 Solarvest (SOLAR MK,买入,CP:RM1.60,TP:RM1.76)、Cypark (CYP MK,持有,CP:RM0.99,TP:RM0.86)、Sunview (SUNVIEW,CP:RM0.64,NR)、Pekat (PEKAT MK,CP:RM0.49,NR) 和 Samaiden (SAMAIDEN MK,CP:RM1.37,NR) 将受益于可再生能源产能增长带来的就业流量增加。与此同时,公用事业巨头如 Tenaga Nasional (TNB MK,持有,CP:RM11.60,TP:RM11) 和 YTL Power (YTLP MK,持有,CP:RM3.91,TP:RM4) 也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销售和输电费用从可再生能源出口中受益。总体而言,我们仍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持积极态度,该行业 EPCC 订单补充即将到来,包括 800MW 企业绿色电力计划和 2GW LSS5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