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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在本条例通知之日起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安装的可再生能源及储能项目,无论是作为自备项目设立的,还是在开放获取下向第三方供电以生产绿色氢气和绿色氨,均应免除 100% 的州内输电费和过境费。此项豁免应适用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的二十五年运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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