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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 24(1) 条规定“开放接入客户从其供电区域内的配电许可证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处获得电力供应时,除转运费和交叉补贴附加费外,还应向配电许可证持有人支付转运费的附加费,以弥补该配电许可证持有人因本法第 42 条第 (4) 款规定的供电义务而产生的固定成本。

泰米尔纳德邦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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