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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7.0

“2. 提交此请愿书是为了指示被告以现金等价物支付未使用的储存能源,而主管工程师/Tirunelveli EDC 拒绝支付该款项,理由是未达到我们本行业生产和利用能源的 51%。……8.2.. 我们认为,支付未使用的能源费用和收取交叉补贴附加费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无法相互关联,因为它们涉及不同的领域。未使用的储存能源费用纯粹是发电厂向配电许可证持有人供应能源而产生的,并受相关关税法令的管辖。然而,收取交叉补贴附加费是因为未能遵守《2005 年电力规则》,其依据不同。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理由将这两个问题联系起来。就本请愿书而言,请愿人的不满在于未使用能源的付款尚未支付,因此问题不能超出此范围,而只能局限于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已付款这一事实。在仔细阅读记录后,我们发现未使用存储能源的付款尚未支付,并且由于交叉补贴附加费的缘故,付款被扣留。

泰米尔纳德邦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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