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请愿人的下一个论点是,第一被告实际上并不需要发出通知,因为 APPPC 并未违反优惠关税。此外,有人认为 REC 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这远非事实,大量 REC 库存仍未售出。同样,本法院不能深入探讨 REC 在市场上不可行的原因。本法院注意到世界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只能看到全球环境成分或碳信用额度的持续市场。因此,出于上述所有原因,对 2013 年 1 月 21 日通知的质疑失败。鉴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的命令已根据《法案》和《条例》规定的权利通过,并在 2013 年 1 月 21 日的诉讼程序之后通过,将优惠关税定为 3.11 卢比,因此对该通知的质疑也将失败。然而,本法院认为,请愿人律师的陈述是站得住脚的,即考虑到引入上限的目的,实施上限的必要性尚未到来。有争议的通知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以防止发电厂在优惠电价低于 APPPC 的情况下不正当地为自己牟利。因此,本法院认为,通知可从 TNERC 通知的此类违规行为之日起实施。因此,允许请愿人自由向 TNERC 提出适当的指示,驳回了令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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