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南认为,再融资交易不是金融机构供应链的一部分,因为与特定的融资交易没有“足够的联系”。这是对指导中其他地方提出的对“必要性”一词的广泛理解。•关于出售债务和衍生交易,该指南发现没有“典型的供应商 - 制造商关系”。这个概念不会更详细地解释,也没有LKSG的基础。法律意见认为,实际上,相关交易中实际上存在明确的制造商 - 供应商与客户关系。•关于银行债券的股东和订阅者,该指南将“供应”和“产品或服务的提供”一词混为一谈,因此§2第7节第7和8节的不同标准。•在解释为什么不应将资金提供为LKSG含义内的供应时,该指南认为这不是各自共同承担的“主要重点”。法律意见发现,该标准在LKS中没有法律依据,并威胁要造成法律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