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体表示分类变化) 经济体 代码 地区 收入组 阿富汗 AFG 南亚 低收入 阿尔巴尼亚 ALB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阿尔及利亚 DZA 中东和北非 中下收入 美属萨摩亚 ASM 东亚和太平洋 中上收入 安道尔 AND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安哥拉 AGO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下收入 安提瓜和巴布达 ATG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阿根廷 ARG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上收入 亚美尼亚 ARM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阿鲁巴 ABW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澳大利亚 AUS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高收入 奥地利 AUT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阿塞拜疆 AZE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巴哈马 BHS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巴林 BHR 中东和北非 高收入 孟加拉国 BGD 南亚 中下收入 巴巴多斯 BRB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白俄罗斯 BLR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比利时 BEL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伯利兹 BLZ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上收入 贝宁 BEN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下收入 百慕大 BMU 北美 高收入 不丹 BTN 南亚 中下收入 玻利维亚 BOL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下收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BIH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博茨瓦纳 BWA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上收入 巴西 BRA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上收入 英属维尔京群岛 VGB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文莱达鲁萨兰国 BRN 东亚和太平洋 高收入 保加利亚 BGR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布基纳法索 BFA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布隆迪 BDI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佛得角 CPV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下收入 柬埔寨 KHM 东亚和太平洋 中下收入 喀麦隆 CMR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下收入 加拿大 CAN 北美 高收入 开曼群岛 CYM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中非共和国 CAF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乍得 TCD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海峡群岛 CHI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智利 CHL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中国 CHN 东亚及太平洋 中上等收入 哥伦比亚 COL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 中上等收入 科摩罗 COM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下等收入
xx 经济体 代码 地区 收入组 贷款类别 xxxxxxx 1 阿鲁巴 ABW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2 阿富汗 AFG 南亚 低收入 IDA 3 安哥拉 AGO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低收入 IBRD 4 阿尔巴尼亚 ALB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IBRD 5 安道尔 AND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6 阿联酋 ARE 中东和北非 高收入 7 阿根廷 ARG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上收入 IBRD 8 亚美尼亚 ARM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IBRD 9 美属萨摩亚 ASM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高收入 10 安提瓜和巴布达 ATG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IBRD 11 澳大利亚 AUS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高收入 12 奥地利 AUT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13 阿塞拜疆 AZE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IBRD 14 布隆迪 BDI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IDA 15 比利时 BEL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16 贝宁BEN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低收入 IDA 17 布基纳法索 BFA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IDA 18 孟加拉国 BGD 南亚 中低收入 IDA 19 保加利亚 BGR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IBRD 20 巴林 BHR 中东和北非 高收入 21 巴哈马 BHS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2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BIH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IBRD 23 白俄罗斯 BLR 欧洲和中亚 中上收入 IBRD 24 伯利兹 BLZ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上收入 IBRD 25 百慕大 BMU 北美洲 高收入 26 玻利维亚 BOL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低收入 IBRD 27 巴西 BRA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上收入 IBRD 28 巴巴多斯 BRB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31 博茨瓦纳 BWA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上等收入 IBRD 32 中非共和国 CAF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IDA 33 加拿大 CAN 北美 高收入 34 瑞士 CHE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35 海峡群岛 CHI 欧洲和中亚 高收入 36 智利 CHL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高收入 IBRD 37 中国 CHN 东亚和太平洋 中上等收入 IBRD 38 科特迪瓦 CIV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下等收入 IDA 39 喀麦隆 CMR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下等收入 混合 40 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 COD 撒哈拉以南非洲 低收入 IDA 41 刚果共和国 COG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低收入 混合 42 哥伦比亚 COL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中高收入 IBRD 43 科摩罗 COM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低收入 IDA 44 佛得角 CPV 撒哈拉以南非洲 中低收入 混合
项目;项目组件回收要求;财务保证要求。 (a) 定义。– 就本部分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 “停止运营”是指公用事业规模的太阳能项目在 12 个月内未发电。但是,这 12 个月期间不包括以下期间:(i) 项目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发电,或 (ii) 所有者保留对项目占地面积的合法控制权并已开始重建设施。 (2) “扩建”或“已扩建”在用于公用事业规模的太阳能项目时,是指向当地或区域电网增加 2 兆瓦交流电 (MW AC) 或更多直接连接的太阳能发电能力,并能够向电网输送电力,或将项目向电网输送电力的能力提高百分之三十五 (35%),以较大者为准。 (3) “光伏组件”或“PV 组件”是指光伏电池或其他光伏集热器技术以及辅助部件组成的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受环境保护的组件,旨在在阳光下发电,是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的一部分。 (4) “重建”或“重建”用于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时,是指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中超过百分之五十 (50%) 的原始光伏组件已被不同类型的光伏组件或其他燃料源替换,并且该项目在所得税方面被视为新项目。 (5) “回收”是指对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中的 PV 组件或其他设备或其组件进行加工,包括拆卸、拆除和粉碎,以回收可用产品。回收不包括导致此类设备焚烧的任何过程。被确定为危险的 PV 组件即使在回收时也应符合适用的危险废物要求。 (6) “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是指地面安装的光伏、聚光光伏 (CPV) 或聚光太阳能 (CSP 或太阳能热能) 项目,能够产生 2 兆瓦交流电 (MW AC) 或更多,直接连接到当地或区域电网,并能够向电网输送电力。该术语包括太阳能电池阵列、附属建筑、电池存储设施、输电设施以及项目运营所需的任何其他基础设施。就本节而言,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不包括零售电力客户拥有或租赁的可再生能源设施,这些设施主要用于客户自用或抵消客户在场所或净计量的零售电能消耗。 (b)(有关生效日期,请参阅注释)退役要求。– 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的所有者应负责在停止运营后妥善停用项目并按照本小节第 (3) 款的规定恢复资产,包括所有相关费用,且不得晚于停止运营后的一年内。所有者应在停止运营后 30 天内通知能源部,通知中应详细说明为妥善停用项目和恢复场地而需采取的步骤。所有者至少应在停用项目时采取以下所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