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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项目组件回收要求;财务保证要求。 (a) 定义。– 就本部分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 “停止运营”是指公用事业规模的太阳能项目在 12 个月内未发电。但是,这 12 个月期间不包括以下期间:(i) 项目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发电,或 (ii) 所有者保留对项目占地面积的合法控制权并已开始重建设施。 (2) “扩建”或“已扩建”在用于公用事业规模的太阳能项目时,是指向当地或区域电网增加 2 兆瓦交流电 (MW AC) 或更多直接连接的太阳能发电能力,并能够向电网输送电力,或将项目向电网输送电力的能力提高百分之三十五 (35%),以较大者为准。 (3) “光伏组件”或“PV 组件”是指光伏电池或其他光伏集热器技术以及辅助部件组成的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受环境保护的组件,旨在在阳光下发电,是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的一部分。 (4) “重建”或“重建”用于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时,是指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中超过百分之五十 (50%) 的原始光伏组件已被不同类型的光伏组件或其他燃料源替换,并且该项目在所得税方面被视为新项目。 (5) “回收”是指对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中的 PV 组件或其他设备或其组件进行加工,包括拆卸、拆除和粉碎,以回收可用产品。回收不包括导致此类设备焚烧的任何过程。被确定为危险的 PV 组件即使在回收时也应符合适用的危险废物要求。 (6) “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是指地面安装的光伏、聚光光伏 (CPV) 或聚光太阳能 (CSP 或太阳能热能) 项目,能够产生 2 兆瓦交流电 (MW AC) 或更多,直接连接到当地或区域电网,并能够向电网输送电力。该术语包括太阳能电池阵列、附属建筑、电池存储设施、输电设施以及项目运营所需的任何其他基础设施。就本节而言,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不包括零售电力客户拥有或租赁的可再生能源设施,这些设施主要用于客户自用或抵消客户在场所或净计量的零售电能消耗。 (b)(有关生效日期,请参阅注释)退役要求。– 公用事业规模太阳能项目的所有者应负责在停止运营后妥善停用项目并按照本小节第 (3) 款的规定恢复资产,包括所有相关费用,且不得晚于停止运营后的一年内。所有者应在停止运营后 30 天内通知能源部,通知中应详细说明为妥善停用项目和恢复场地而需采取的步骤。所有者至少应在停用项目时采取以下所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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