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中的讨论仅旨在作为指导。本文档不是法规。它没有对美国能源部(DOE),州,联邦认可的印度部落或受管制社区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本指南不赋予合法权利或对任何公众施加法律义务。感兴趣的各方可以自由提出有关本指南的实质以及该指南对特定情况应用的适当性的疑问和评论。doe保留了以逐案为基础采用方法的酌处权,与在适当的情况下与本指南中描述的方法不同。本文档可以定期修订,而无需公开通知。DOE随时欢迎对本文档的公众意见。请直接有关此指南的问题,请访问nietc@hq.doe.gov。
寻求出口电力的实体必须获得能源部授权其出口的命令。根据《电力法》第 202(e) 条,能源部“应根据申请发布此类命令,除非在听证会后发现拟议的输电会损害美国境内的电力供应充足性,或会妨碍或倾向于妨碍 [能源部] 管辖范围内设施的公共利益协调。” 16 U.S.C.§ 824a(e)。能源部有权酌情对命令作出必要或适当的调整;该部门“可通过其命令批准全部或部分此类申请,并根据 [能源部] 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并可不时在听证会后并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该处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补充命令。” 同上。
试图出口电力的实体必须从doe授权这样做的命令。根据FPA§202(e),DOE“应在申请后发布此类命令,除非在听证会后,它发现拟议的传输将损害美国境内电力供应的充足性,或者会妨碍或倾向于在设施的公共利益上阻碍[DOE的管辖权]的公共利益。” 16 U.S.C.§824a(e)。doe有权根据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调节该命令;该部门“可以按其命令授予全部或部分申请,并通过修改和条件和条件,例如[doe]可能会发现必要或适当的条款,并且可能会不时地,在听到的机会和有充分的理由出于良好的理由之后,在房屋中提出此类补充命令,以找到必要或适当的情况。” ID 。
寻求出口电力的实体必须获得能源部授权其出口电力的命令。根据《电力法》第 202(e) 条,能源部“应根据申请发布此类命令,除非在听证会后发现拟议的输电将损害美国境内的电力供应充足性,或者将妨碍或倾向于妨碍能源部管辖范围内设施的公共利益协调。”16 USC § 824a(e)。能源部有权根据需要或适当情况附加命令的条件;该部门“可通过其命令全部或部分批准此类申请,并根据能源部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修改和条款和条件,并可不时在听证会后并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现场发布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补充命令。”同上。
TechWerx在脆弱的基础架构系统(JARVIS)机会信息网络研讨会成绩单1/06/2025中的弹性评估1/06/2025我们希望为项目提供最高约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因此,考虑大约35至40个项目。大致,如果我们要遵循100万美元的分配。对于包括研发元素的应用程序组件有20%的成本份额要求,但是该成本份额仅适用于被确定为研发的项目的元素。因此,例如,如果一个项目要以一百万美元的价格进行资金,但是只有100 K被标记为研发,那么该特定项目的成本份额将为20 K。我们正在寻找这些项目的时间表是在6到24个月的时间表上。和所有公用事业都是申请人。doe确实有兴趣支持较小的电力公司的销售少于400万兆瓦。但是,这不应该阻止更大的公用事业,而且当然也不会使较大的公用事业也取消申请的资格。请下一个幻灯片。
DOE 和 DOI 感谢以下作者对本报告制定的奉献和承诺:Alissa Baker (GDO)、Joshua Gange (BOEM)、Melissa Pauley (GDO/WETO)、Travis Douville (太平洋西北国家实验室 [PNNL])、Erin Trager (BOEM)、Amy Rose (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 [NREL])、Molly Roy (GDO)、Jennifer Kenyon (BOEM) 和 Michael Mullaley (GDO)。作者要感谢 Jian Fu (WETO)、Cynthia Bothwell (WETO)、Gil Bindewald (OE)、Paul Spitsen (SA)、贷款计划办公室团队、我们的联邦机构合作伙伴以及 NREL 和 PNNL 的大西洋海上风电传输研究团队的技术审查和贡献。特别感谢 Jocelyn Brown-Saracino (WETO) 的远见、支持和领导。
DOE 和 DOI 感谢以下作者对本报告制定的奉献和投入:Alissa Baker(GDO)、Joshua Gange(BOEM)、Melissa Pauley(GDO/WETO)、Travis Douville(太平洋西北国家实验室 [PNNL])、Erin Trager(BOEM)、Amy Rose(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 [NREL])、Molly Roy(GDO)、Jennifer Kenyon(BOEM)和 Michael Mullaley(GDO)。作者要感谢 Jian Fu(WETO)、Cynthia Bothwell(WETO)、Gil Bindewald(电力办公室 [OE])、Paul Spitsen(战略分析 [SA])、贷款计划办公室团队、我们的联邦机构合作伙伴以及 NREL 和 PNNL 的大西洋海上风电传输研究团队的技术审查和贡献。特别感谢 Jocelyn Brown-Saracino(WETO)的远见、支持和领导力。
本文是在洛桑联邦理工学院国际风险管理中心 (IRGC) 确保新兴技术成果的环境可持续性的项目背景下撰写的,概述了基因驱动生物 (GDO)、它们对可持续性和环境的潜在影响以及风险管理的特殊考虑。GDO 旨在将其基因传播到生态系统中的整个种群。较新的 GDO 利用 CRISPR 等基因编辑技术使基因的遗传在每一代都偏向 100%。基因驱动可以设计为导致种群减少(例如,通过杀死雌性)或对种群有益(例如,通过对疾病产生免疫力的基因)。从理论上讲,仅释放少数生物就可能永久改变生态系统中的种群。然而,基因驱动系统也在开发和设计中,以限制地理范围或传播,或可逆。GDO 有望以更少的农药控制农业害虫,保护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免受害虫和生态危害,并减少人畜疾病的传播。然而,其开放释放具有新兴风险的特征,伴随而来的是显著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GDOs 生态释放的风险在开放释放前难以预测,而开放释放可能通过以下方式造成广泛的生态影响:
使命宣言:电网部署办公室 (GDO) 致力于通过维护和投资关键发电设施以确保资源充足,以及改善和扩展输配电系统以确保所有社区都能获得可靠、负担得起的电力,从而为世界各地的每个人提供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