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本文件是根据海事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和工作方法(MSC-MEPC.1/Circ.5/Rev.5)关于提交新输出提案的规定提交的。 在本文件中,共同提案国提出了一项新输出,即制定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船舶生物污损控制和管理框架,以尽量减少入侵水生物种的转移。 国际海事组织目标 2 针对全球问题与全球航运之间存在明显联系的问题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航运要求,属于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1 条所定义的本组织宗旨的核心。入侵水生物种通过船舶生物污损的传播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3 本文件中提出的新输出符合战略计划(第 A.1173(33) 号决议)的使命宣言。共同提案国认为,引用愿景声明的第一句话是恰当的:“国际海事组织将坚持其作为全球航运监管机构的领导地位……”。应该明确的是,在重大环境问题是由航运引起的情况下,国际海事组织不应太迟做出充分反应,以捍卫监管领导地位。
在2023年IMO GHG策略中,不仅从船上的船舶(例如燃料燃烧(储罐)到饮料)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而且还从原料收集到燃料制造,运输和储存过程(井到坦克)的船上排放,在整体上都考虑到整个燃油生命周期(井井有条)。还指出,到2030年和2040年,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已被同意为指示性检查站,以达到2050年的净零温室气体减少目标。本届会议上采用的2023年IMO温室气体战略将在2028年进行审查。(请参阅Res。MEPC.377(80)作为附件4)(2)采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强度指南,用于低/零碳燃料,例如氢,氨和基于生物量的燃料,这些燃料和基于生物量的燃料预计将来可以在将来在未来脱碳的运输材料,而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脱碳的兴趣,这些燃料是在制造基础上的生长,这些燃料是在GHG中的生长及其在这些基础上的生长。也认识到,除二氧化碳(CH4)和一氧化二氮(N2O)之外的其他温室气体外,由于它们对全球变暖的显着影响,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基于这种背景,MEPC一直在制定有关海洋燃料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强度(LCA指南),用于评估从饲料收集到燃料制造,运输和存储的燃料制造,运输和存储流程和在机板上的燃料制造,运输和储存的燃料制造,从海洋燃料中评估GHG排放强度(GHG每单位能量发射)。并建立默认排放因素。(请参阅Res。在本次会议上,MEPC审查了通讯组的报告,并采用了LCA指南,该指南提供了有关GHG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的一般框架 第三者。另一方面,准则仍需要在某些领域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包括建立有关温室气体发射强度计算程序的可理解法规和验证/认证程序(还要考虑到在饲料种植时的土地利用变化(LUC),例如从林地到耕地到耕地等的变化等)因此,已同意建立一个信件小组并举办专家研讨会,以进一步促进准则的运作。MEPC.376(80)作为附件3)(3)在本次会议上减少温室气体的中期措施,进行了讨论,以调查措施,以达到雄心勃勃的水平和指示性检查点,如2023年IMO GHG策略所规定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水平。因此,在拟议的时间表下将进一步开发由技术和经济因素组成的候选中期措施的篮子。
附件 5 MEPC.308(73) 号决议(2018 年 10 月 26 日通过) 2018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指南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委员会以 MEPC.203(62) 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正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7 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纳入关于船舶能效的规定), MARPOL 附则 VI),注意到上述 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还注意到经修正的 MARPOL 附则 VI 第 20 条(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attained EEDI))要求,EEDI 的计算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还注意到经 MEPC.212(63) 号决议通过的 2012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及其修正案经 MEPC.224(64) 号决议通过,还注意到其经 MEPC.245(66) 号决议通过了 2014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以及经 MEPC.263(68) 号决议和MEPC.281(70)及其修正案,认识到上述MARPOL附则VI修正案需要相关导则以确保规则的顺利和统一实施,在其第73届会议上,审议了拟议的2018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1 通过经修正的2018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其内容载于本决议附件;2 提请主管机关在制定和颁布实施经修正的MARPOL附则VI第20条规定的国家法律时,考虑上述修正案; 3 要求《防污公约》附则 VI 各缔约方和其他成员国政府将该修正案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船舶建造商、船舶设计商和其他任何相关方注意;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的职能, 还忆及委员会以 MEPC.203(62) 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正经 1978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7 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将有关船舶能效的规定纳入 MARPOL 附则 VI), 注意到上述 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还注意到经修正的 MARPOL 附则 VI 第 20 条 (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 (attained EEDI)) 要求 EEDI 应为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进行计算, 进一步注意到以 MEPC.212(63) 号决议通过的 2012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及其修正案以 MEPC.224(64) 号决议通过, 进一步注意到其以 MEPC.245(66) 号决议通过了 2014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以及以 MEPC.263(68) 和 MEPC.281(70) 号决议通过了其修正案, 认识到上述 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要求制定相关导则以确保规则的顺利和统一实施, 在其第 73 届会议上,审议了拟议的 2018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船舶,1 通过 2018 年达到能量计算方法指南
2018年4月9日至13日,第72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72)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举行。由于国际海事组织最近发布了会议记录、决议和通函,下面简要介绍一下MEPC 72所作的决定,供您参考。1.温室气体(GHG)排放 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审议了针对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对策,目前已经实施了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和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SEEMP)。在MEPC 70上,通过了MARPOL附则VI的修正案,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纳入其中,作为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1)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COP 21)协商一致通过了《巴黎协定》,并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2℃以下的宏伟目标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此后,减少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也成为国际海事组织的当务之急。在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上,批准了制定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综合战略的路线图。根据该路线图,MEPC 72 需要制定一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初始 IMO 战略。从 MEPC 71 开始,已经讨论了制定 IMO 战略。在本届会议上,通过了包括以下规定的初始 IMO 战略。(请参阅附件 4 中的 MEPC.304(72))为了制定初始 IMO 战略的后续行动,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将于 10 月在 MEPC 73 之前举行。
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第73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73)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举行。由于国际海事组织最近发布了会议记录、决议和通函,下面提供了MEPC 73会议所做决定的摘要,供您参考。1.温室气体(GHG)排放 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审议了减少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到目前为止,已经推出了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SEEMP)和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DCS)。此外,在MEPC 72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其中包括排放目标及其候选措施。(1)EEDI技术发展评估 MARPOL 附则 VI 第 21.6 条规定,应在第 1 阶段开始时和第 2 阶段中期对可能有助于提高 EEDI 的技术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还要求修订后续要求,即“第 3 阶段启动时间”、“EEDI 参考线参数”和“减排率”。在 MEPC 71 会议上,同意成立一个由日本协调的通信小组 (CG),以考虑尽早实施第 3 阶段并可能引入第 4 阶段,并向 MEPC 74 会议报告。在本届会议上,CG 的中期报告进行了如下审议。对于油轮和散货船,各方同意: - EEDI 第 3 阶段要求的起始年份应为 2025 年; - 第 3 阶段所需的 30% 的减幅应保留; - 应保留确定参考值的参数。对于集装箱船,各方同意: - EEDI 第 3 阶段要求的起始年份应为 2022 年; - 原则上,40% 的减幅应适用于所有集装箱船; - 应保留确定参考值的参数。对于普通货船,各方同意 EEDI 第 3 阶段要求的起始年份应为 2022 年。
附件 5 MEPC.300(72) 号决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还注意到它通过 MEPC.125(53) 号决议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指南》(指南(G8)),并通过决议MEPC.174(58) 和 MEPC.279(70) 号决议的修订, 希望以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形式使导则(G8)在压载水管理公约下具有强制性, 注意到 MEPC.296(7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对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A-1 和 D-3 条的修正案,使上述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忆及在其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同意了在考虑 MEPC.125(53) 和 MEPC.174(58) 号决议的情况下批准的、对已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先行者不进行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在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 铭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不具有效力关于在相关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已认可并安装于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即该系统无须因该证书到期而进行换新或更换, 在其第 72 届会议上,审议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草案, 1 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其内容载于本决议附件; 2 请 BWM 公约缔约方注意,BWMS 规则将于 BWM 公约相关修正案生效后于 2019 年 10 月 13 日生效;
2023 年国际海事组织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回顾《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e) 条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即审议并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属于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以有助于防止和控制船舶海洋污染, 确认本组织自 1997 年 9 月通过关于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的大会第 8 号决议以来,一直在持续开展解决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工作,特别是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 VI 规定的全球强制性船舶技术和营运能效措施, 还确认大会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和 2021 年 12 月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批准了本组织“应对应对气候变化”,忆及委员会于 2018 年 4 月在其第七十二届会议 (MEPC 72) 上以 MEPC.304(72) 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国际海事组织初步温室气体战略》),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初步温室气体战略》预计应于 2023 年通过修订后的国际海事组织温室气体战略,忆及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还忆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 21)通过的《巴黎协定》,该协定确定了长期目标,即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远低于工业化前水平 2°C 的水平,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 1.5°C 的水平,认识到这将大大降低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正如 COP 26 上的《格拉斯哥气候公约》所重申的那样以及缔约方大会第 27 届会议的沙姆沙伊赫实施计划中,进一步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 A.998(25) 号决议关于需要为制定和执行新文书和现有文书的修正案开展能力建设,忆及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107 届会议上决定启动“制定一个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使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作,在其第 80 届会议上审议了国际海事组织 2023 年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战略草案,
附件 17 MEPC.269(68) 号决议(2015 年 5 月 15 日通过)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指南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9 年 5 月举行的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大会通过了《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及六项大会决议, 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5.1 和 5.2 条要求船舶应在船上备有危险物质清单该指南的制定和核实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包括这些导则中包含的任何阈值和豁免, 还注意到 MEPC.197(6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简称《导则》)并决定对其进行不断审查, 认识到需要改进前述导则中包含的关于阈值和豁免的指导, 在其第 68 届会议上审议了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 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的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 2 请成员国政府尽快或最迟在公约生效时应用 2015 年导则; 3 同意根据应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 2015 年导则; 4 取代 MEPC.197(62) 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第 74 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74) 于 5 月 13 日至 17 日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由于国际海事组织秘书处最近发布了会议记录、决议和通函,因此以下是 MEPC 74 会议所做决定的摘要,供您参考。 1. 温室气体 (GHG) 减排措施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讨论了国际航运的温室气体排放,目前已推出了能源效率设计指数 (EEDI)、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 (SEEMP) 和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 (DCS)。此外,在 MEPC 72 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其中包括减排目标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候选措施。 (1)EEDI 技术发展评估 MARPOL 附则 VI 第 21.6 条规定,应评估有助于提高 EEDI 的技术发展情况,并要求在必要时修订后续要求,即“何时启动各阶段”和“削减率”。MEPC 71 同意成立一个由日本协调的联络小组 (CG),以考虑尽早实施第 3 阶段并可能引入第 4 阶段。本次会议根据联络小组的报告和 MEPC 73 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审议。i) 加强 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