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 MEPC.308(73) 号决议(2018 年 10 月 26 日通过) 2018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指南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委员会以 MEPC.203(62) 号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正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97 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纳入关于船舶能效的规定), MARPOL 附则 VI),注意到上述 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还注意到经修正的 MARPOL 附则 VI 第 20 条(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attained EEDI))要求,EEDI 的计算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还注意到经 MEPC.212(63) 号决议通过的 2012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及其修正案经 MEPC.224(64) 号决议通过,还注意到其经 MEPC.245(66) 号决议通过了 2014 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以及经 MEPC.263(68) 号决议和MEPC.281(70)及其修正案,认识到上述MARPOL附则VI修正案需要相关导则以确保规则的顺利和统一实施,在其第73届会议上,审议了拟议的2018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1 通过经修正的2018年新船达到的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导则,其内容载于本决议附件;2 提请主管机关在制定和颁布实施经修正的MARPOL附则VI第20条规定的国家法律时,考虑上述修正案; 3 要求《防污公约》附则 VI 各缔约方和其他成员国政府将该修正案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船舶建造商、船舶设计商和其他任何相关方注意;
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第73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73)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举行。由于国际海事组织最近发布了会议记录、决议和通函,下面提供了MEPC 73会议所做决定的摘要,供您参考。1.温室气体(GHG)排放 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审议了减少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到目前为止,已经推出了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SEEMP)和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DCS)。此外,在MEPC 72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其中包括排放目标及其候选措施。(1)EEDI技术发展评估 MARPOL 附则 VI 第 21.6 条规定,应在第 1 阶段开始时和第 2 阶段中期对可能有助于提高 EEDI 的技术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还要求修订后续要求,即“第 3 阶段启动时间”、“EEDI 参考线参数”和“减排率”。在 MEPC 71 会议上,同意成立一个由日本协调的通信小组 (CG),以考虑尽早实施第 3 阶段并可能引入第 4 阶段,并向 MEPC 74 会议报告。在本届会议上,CG 的中期报告进行了如下审议。对于油轮和散货船,各方同意: - EEDI 第 3 阶段要求的起始年份应为 2025 年; - 第 3 阶段所需的 30% 的减幅应保留; - 应保留确定参考值的参数。对于集装箱船,各方同意: - EEDI 第 3 阶段要求的起始年份应为 2022 年; - 原则上,40% 的减幅应适用于所有集装箱船; - 应保留确定参考值的参数。对于普通货船,各方同意 EEDI 第 3 阶段要求的起始年份应为 2022 年。
附件 5 MEPC.300(72) 号决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还注意到它通过 MEPC.125(53) 号决议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指南》(指南(G8)),并通过决议MEPC.174(58) 和 MEPC.279(70) 号决议的修订, 希望以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形式使导则(G8)在压载水管理公约下具有强制性, 注意到 MEPC.296(7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对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A-1 和 D-3 条的修正案,使上述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忆及在其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同意了在考虑 MEPC.125(53) 和 MEPC.174(58) 号决议的情况下批准的、对已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先行者不进行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包含在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 铭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不具有效力关于在相关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已认可并安装于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即该系统无须因该证书到期而进行换新或更换, 在其第 72 届会议上,审议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草案, 1 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BWMS 规则),其内容载于本决议附件; 2 请 BWM 公约缔约方注意,BWMS 规则将于 BWM 公约相关修正案生效后于 2019 年 10 月 13 日生效;
2018年4月9日至13日,第72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72)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举行。由于国际海事组织最近发布了会议记录、决议和通函,下面简要介绍一下MEPC 72所作的决定,供您参考。1.温室气体(GHG)排放 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审议了针对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对策,目前已经实施了能源效率设计指数(EEDI)和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SEEMP)。在MEPC 70上,通过了MARPOL附则VI的修正案,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纳入其中,作为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1)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COP 21)协商一致通过了《巴黎协定》,并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出2℃以下的宏伟目标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此后,减少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也成为国际海事组织的当务之急。在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上,批准了制定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综合战略的路线图。根据该路线图,MEPC 72 需要制定一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初始 IMO 战略。从 MEPC 71 开始,已经讨论了制定 IMO 战略。在本届会议上,通过了包括以下规定的初始 IMO 战略。(请参阅附件 4 中的 MEPC.304(72))为了制定初始 IMO 战略的后续行动,闭会期间工作组会议将于 10 月在 MEPC 73 之前举行。
3 同意根据应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 4 决定,考虑到 MEPC.174(58) 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G8)》,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批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可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之前安装在船上; 5 决定,就本决议执行段落 4 而言,“安装”一词系指将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给船舶的合同日期。如果没有这样的日期,“安装”一词系指将压载水管理系统交付给船舶的实际日期; 6 决定,现有 IMO 文书中对《指南 (G8)》和 2016 年《指南 (G8)》的引用应理解为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的引用; 7 同意在根据《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D-5 条进行的任何审查中考虑本决议中提及的日期,以确定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适当技术得到批准和可用;8 决定在《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生效时撤销 MEPC.279(70) 号决议通过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 (G8) 批准指南;9 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含《压载水管理系统规则》文本的核证副本分送《压载水管理公约》所有缔约方;10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预决议的副本分送
附件 5 MEPC.279(70) 号决议(2016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4 年 2 月举行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四项会议决议, 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 D-3 条规定,用于遵守公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导则》(《导则(G8)》)的 MEPC.125(53) 号决议,以及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修订版的 MEPC.174(58) 号决议, 还注意到委员会通过了《导则(G8)》的 MEPC.174(58) 号决议,根据所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导则(G8)》, 忆及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商定的《压载水管理公约实施路线图》中所载的对先行者不进行惩罚的规定(MEPC 68/WP.8,附件 2), 注意到本组织在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性方面的既定做法(MSC.1/Circ.1221),即型式认可证书本身对在相关型式认可有效期内制造的、已接受并安装在船上的现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没有影响证书到期后,该系统无须续展或更换, 在其第 70 届会议上,审议了审查指南(G8)会间工作组的结果, 1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指南(G8)(2016 年指南(G8)); 2 同意根据应用经验不断审查 2016 年指南(G8); 3 建议主管机关在批准压载水管理系统时尽快应用 2016 年指南(G8),但不迟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
4.3.6 为证明性能,应在主管机关同意下,在至少四个负荷点进行排放测量。一个负荷点应位于设备认证的最大废气质量流量的 95% 至 100% 之间。一个负荷点应位于设备认证的最小废气质量流量的 5% 以内。其他两个负荷点应等距分布在最大和最小废气质量流量之间。如果系统运行不连续,应在主管机关同意下增加负荷点数量,以证明在规定的废气质量流量范围内保持所需的性能。如果有证据表明排放峰值低于最大废气质量流量,且高于(如适用)最小废气流量,则应测试额外的中间负荷点。这些附加测试的数量应足够确定发射峰值。
附件 17 MEPC.269(68) 号决议(2015 年 5 月 15 日通过)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指南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 2009 年 5 月举行的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大会通过了《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香港公约》)及六项大会决议, 注意到《香港公约》附则第 5.1 和 5.2 条要求船舶应在船上备有危险物质清单该指南的制定和核实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包括这些导则中包含的任何阈值和豁免, 还注意到 MEPC.197(62) 号决议,该决议通过了《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简称《导则》)并决定对其进行不断审查, 认识到需要改进前述导则中包含的关于阈值和豁免的指导, 在其第 68 届会议上审议了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在其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 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的 2015 年危险物质清单制定导则; 2 请成员国政府尽快或最迟在公约生效时应用 2015 年导则; 3 同意根据应用过程中获得的经验不断审查 2015 年导则; 4 取代 MEPC.197(62) 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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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14年3月31日至4月4日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6届会议(MEPC 66)的有关情况和审议结果通知如下。 1.NOx Tier 3 法规的启动时间(附件 1.决议 MEPC。251(66)) MARPOL 附则 VI 规定逐步减少船舶的氮氧化物 (NOx) 排放。 Tier 2 法规目前适用于在建船舶。 Tier 3规定,2013年之前对符合规定的NOx减排技术的发展状况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启动日期。请注意,Tier 3 法规仅适用于在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 (ECA) 航行的船舶。 在上届 MEPC 65(2013 年 5 月)上,根据此次审查,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三级法规应按计划于 2016 年启动。另一方面,俄罗斯提出的将启动日期推迟至少五年的提议得到了很多支持,因此将启动日期推迟五年至2021年的条约修正案草案获得批准。 由于本次会议旨在通过公约拟议修正案的审议结果,MARPOL 公约的拟议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从 2021 年开始适用 Tier 3 NOx 法规)被否决。另一方面,通过了《防污公约》附件六的修正案,允许对未来指定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海域确定Tier 3氮氧化物法规的开始日期。 因此,Tier 3法规将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航行于目前属于NOx排放控制区的北美水域和美国加勒比海的船舶。今后,在指定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区域,Tier 3 法规将适用于在指定时设定的适用开始日期之后安放的船舶。 2.温室气体 (GHG) 相关 国际上规定减少温室气体 (GHG) 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京都议定书,不包括远洋船舶,以及 IMO 的控制措施将考虑航运的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