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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4.3.6 为证明性能,应在主管机关同意下,在至少四个负荷点进行排放测量。一个负荷点应位于设备认证的最大废气质量流量的 95% 至 100% 之间。一个负荷点应位于设备认证的最小废气质量流量的 5% 以内。其他两个负荷点应等距分布在最大和最小废气质量流量之间。如果系统运行不连续,应在主管机关同意下增加负荷点数量,以证明在规定的废气质量流量范围内保持所需的性能。如果有证据表明排放峰值低于最大废气质量流量,且高于(如适用)最小废气流量,则应测试额外的中间负荷点。这些附加测试的数量应足够确定发射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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