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未满 18 岁;并且 ii. 在根据《华盛顿州修订法典》第 13.34 节进行抚养程序期间处于 DCYF 的安置中,直至程序驳回;并且 iii.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a. 经历过五 (5) 次或以上安置,不包括试行回家、家庭抚养和临时安置。临时安置指以下任何一种:与父母过夜、住院、暂托托管、青年营、离家出走或拘留。临时安置不包括酒店住宿、办公室住宿或夜间寄养安置。但如果个人在过去十二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内一直处于同一安置中,则不应根据本节将其算作有五 (5) 次或以上安置,除非该安置属于合格住院治疗计划 (QRTP);或 b. 已被转介或处于州外集体护理安置中,或 c。过去六 (6) 个月内在酒店或办公室住过;或 d. 正在等待儿童长期住院计划 (CLIP) 床位。
执行摘要 DS 监控 该计划确定了将进行监控且保持不变的关键指标。根据最佳判断,该计划确定了每项系统改进的核心策略和活动,这些策略和活动可能会根据新信息进行修改。 DS 诉讼与和解协议 儿童、青年和家庭部 (DCYF) 被华盛顿残疾人权利组织 (DRW) 和一群被带离父母或照顾者身边的 18 岁以下儿童和青年起诉。根据诉讼谈判达成的和解协议称为 DS 和解。根据和解协议,DCYF 承诺对与该群体相关的八项系统改进进行指导,并以七个总体目标为指导,以转变儿童安全和福祉实践。目标和相关的系统改进如下所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