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source.org › 档案 › pdf PDF 这些结构是感知振动的敏感器官......放弃对辅助航空母舰的攻击。第二次接近时她。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分类符号中的区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
机加工。厚度小于5mm的金属的试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或国际标准。当材料厚度为40mm或以下时,试样的边缘应在距“轧制”表面2mm以内处切割,其纵轴应平行于材料的最终轧制方向,表面应机加工。对于厚度超过 40 毫米的钢材,应将试样的纵轴尽可能靠近表面与厚度中心之间的中点,并使缺口长度垂直于表面。V 形缺口应垂直于表面。
1.1.1 本规则的要求适用于安装在远洋船舶、固定式海上平台以及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上,用于装载、卸载和移动所载货物以及运送人员的货物装卸设备,以及 1.3.1 所列的其他货物装卸设备。本规则的要求还适用于悬挂在作为船舶组成部分的货物抓取装置上的可拆卸设备,例如吊索、起重梁、框架和集装箱吊具等。1.1.2 本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 MODU、钻井和地质勘探船、铺管机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悬挂式钻井设备和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抓斗和货物起重电磁铁。1.1.3 本规则完全适用于本规则生效后已将技术文件提交登记册审查的货物装卸设备。现有的货物装卸设备受其制造规则的要求以及第 10 至 12 节的要求的约束。在修理和重新装配现有货物装卸设备以及更换其可互换部件和松散设备时,本规则的适用性应根据所执行的工作、关键的可互换/修理部件或零件以及重新装配的范围来确定。1.1.4 遵守这些规则的要求对于获得或保留货物装卸设备的登记文件是强制性的。此类文件不是分类文件的一部分。1.1.5 登记处可施加未纳入本规则的额外要求,前提是这些要求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是必要的。1.1.6 规则相关章节已考虑了《1979 年国际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甲板工作)》(ILO-152)和《2005 年国际劳工组织港口安全与健康行为守则》的规定。
(1) 包括安全泄压阀或类似管道的通风管线在内的燃气管道的图纸和规格 (2) 燃气管道中的偏移、环路、弯头和机械膨胀接头(如波纹管、滑动接头(仅在储罐内)或类似装置)的图纸和规格 (3) 燃气管道系统中的法兰、阀门和其他配件的图纸和规格。对于设计温度低于-55°C的管道系统的阀门,需要提供设计温度下的泄漏试验和功能试验(型式试验)的文件 (4) 当设计温度低于-110°C时,对管道系统进行完整的应力分析 (5) 燃气管道系统中膨胀部件的型式试验文件。(6) 天然气管道的材料、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检测规范 (7) 天然气管道的压力试验(结构和密封性试验)规范 (8) 所有管道系统(包括用于处理气体(液体或蒸汽)的阀门、配件和相关设备)功能测试程序 (9) 安装有低温管道绝缘材料的图纸和规范 (10) 管道电气接地规范 (11) 在断开岸上连接之前从加油管道中清除液体内容物的手段规范 (12) 与气体燃料系统连接的冷却或加热水系统(如果安装)。
处所及其可燃性信息、耐火和阻燃分隔开口的关闭装置、门的关闭、罩壳、通风管道、烟囱的环形空间、天窗和货舱、机械舱和泵舱的其他开口,以及消防、火灾报警和探测系统的描述(描述可包含在规范中,参见本附件 3.1);
俄罗斯联邦海域和内河航行船舶污染防治法、远洋船舶装卸设备规则、远洋船舶载重线规则,如适用,远洋船舶设备规则、营运船舶入级检验规则、船舶建造和船舶材料及产品制造技术监督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在建船舶技术监督指南和营运船舶技术监督指南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