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注意事项(参赛人员所需资格) (1)不属于《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条例第 165 号)第 70 条规定的人员。此外,处于监护或者监护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该条款所称的特殊原因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年帝国令第165号)第71条规定的人。 (3)该公司受到国防部卫生局局长、国防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和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装备等及服务采购提名暂停指南》。目前不在该期间。 (4) 与前项停止指定对象有资本或人身关系,拟与国防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或制造合同的人或与该人签订同类服务合同。不是(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提名暂停机关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理由的,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就(a)而言,这指的是子公司(根据《公司法》(2005 年第 86 号法律)第 2 条第 3 款和《公司施行条例》(司法部令第 2001 号)第 3 条的定义)。 2006 年第 12 号))。下同。)或,对于(i),如果子公司之一是《企业重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规定的重组公司( (以下简称“重组公司”)或根据民事再生法成立的公司(a)母公司(1999 年《公司法》第 225 号第 2 条)(以下简称“再生程序”)是一家仍然存在的公司。(4)以及《公司法施行规则》第3条(下同)。)和子公司。(a)涉及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时。
7.注意事项(参赛人员所需资格) (1)不属于《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条例第 165 号)第 70 条规定的人员。此外,受监护或协助的未成年人,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该条所称有特殊原因的情形。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不受防卫省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4)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事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提名暂停机关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理由的,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施行规则》(19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则不适用此规定;下同;或者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此规定。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的情况。
7.注意事项(参赛人员所需资格) (1)不属于《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条例第 165 号)第 70 条规定的人员。此外,受监护或协助的未成年人,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该条所称有特殊原因的情形。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不受防卫省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暂停提名的限制。 (4)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事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提名暂停机关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理由的,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施行规则》(19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则不适用此规定;下同;或者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此规定。 (a)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的情况。
7. 重要提示 (1) 该人不属于《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法令第 165 号)第 70 条的规定。此外,未成年人、受援助者或接受援助者,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尚未受到防卫省长官房督导局长、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采取的提名暂停或其他措施。 (4)与根据前款规定暂停指定对象的人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合同的人。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然而,。如果相关部委的暂停提名权认定存在确实不可避免的原因,则不适用此规定。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述(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子公司(指《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86号)第2条第3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3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及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172号)第2条第7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225号)第2条第4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以下简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 (a) 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项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的情况。 (b) 与母公司相同的子公司的情况。
此外,对于由防卫省订货机构(指订货人所属的防卫省内局、日本防卫大学、防卫医学院、防卫研究机构、联合参谋本部、地勤参谋本部、海上参谋本部、航空参谋本部、情报本部、防卫检查本部、各防卫局、联合参谋本部参谋长、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海上自卫队参谋长或航空自卫队参谋长的监督下的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的各单位及机关;下同)(包括原防卫设施管理署、原防卫设施管理署)订货的、于2001年12月25日以后完工的工程,应计算工程实绩评估通知书或工程实绩评估通知书上的总评估分数(以下简称“总评估分数”)。
7.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不得符合《预算、结算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法令第 165 号)第 70 条的规定。此外,未成年人、受援助者或接受援助者,若已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2)不属于《预算、会计和审计法》(1947 年帝国令第 165 号)第 71 条规定的人。 (3)目前不属于防卫省长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根据“装备等及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指南”采取的暂停提名等措施的对象。 (4)与根据前款规定暂停指定的人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的合同的人。 (5)目前中止招标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分包。但有关部会暂停提名权认定有确实不可避免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6)第四项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对于(a),子公司(指《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条)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不适用,或者对于(b),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适用。 (a) 为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项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情况; (b) 为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情况。
根据该法第77-2(1)条的规定,对与指定申请有关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再生医药品(以下称为“药品等”)进行孤儿药等指定。 A 对象数(《关于确保医药品及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品质、疗效和安全性的法律施行规则》第250-2条和第251条 [1961年厚生劳动省令第1号,以下称为“施行规则”]) 日本国内与药品等的使用有关的对象数(对于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药品或再生医药品,在指定申请时,预计在获得上市许可时使用该药品或再生医药品的对象数)不足5万人。但是,用于治疗指定疑难杂症(指《疑难杂症患者医疗保健法》[2014年法律第50号,以下简称“指定疑难杂症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指定疾病,下同)时,以该条规定的对象数(约占总人口的1/1000)以下为对象数。
(1) (2) 申请人不得处于被签约官员等暂停提名的期间。 (三)不属于预算结算与会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人员。此外,未成年人、受助人或已获得订立合同所需同意的受助人属于同条中有特殊原因的情况。 (四)不属于预算结算与会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5) 目前不存在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等中止指定方针》而被中止指定为部长官秘书处卫生督察、防卫政策局局长、防卫装备局局长、地面参谋长等职务的情况。 (6) 与依前项规定被中止提名的人有资本或私人关系,并且不打算与该人就同类物品的购买、销售、制造或服务合同与国防部签订合同的人。 (7) 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对已暂停提名的人员进行分包。但有关部门指定中止职权人确知有不得已事由者,不在此限。 (八)第六项所称资本、私人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 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况 双方属于下列(a)或(b)项的情况。但是,对于(a),其中一家子公司(指《公司法》(2005 年第 86 号法)第 2 条第 3 项和《公司法施行条例》(2006 年法务省令第 12 号)第 3 条规定的子公司;下同),或者关于(b),其中一家子公司是(第172号)已存在第2条第7项规定的重整公司(以下简称“重整公司”)或民事重生法(1999年第225号法)第2条第4项规定的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的情况除外。 (a) 母公司之间存在关系时(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项及公司法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母公司;下同); (b)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存在关系时;但是,关于(a),不包括该公司是重组公司或正在进行重整程序的公司的情况。 (a) 一方公司的高级职员(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监事、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或其他同等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以下各项相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级职员时。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受托人时,根据公司重整法第67条第1款或民事复兴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除(a)和(b)所列的情况外,如果在资本结构或人员结构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成功竞标,导致对另一家公司的提名或其他措施中止。 (9) 投标前已提交《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传真受理)的人员
1. 参加竞标的资格 (1) 目前没有受到合同官员等暂停投标的限制。 (二)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接受协助的人,即使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3)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不是目前根据“设备等和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措施指南”受到大臣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和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暂停提名措施的人员。 (5)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6)目前中止投标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的暂停机关认定确有不可避免的情况的,不在此限。 (7)第五款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或者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a) 存在人员关系的: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也相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等同于 (a) 或 (b) 所列情形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时。
1. 参加竞标的资格 (1) 目前没有受到合同官员等暂停投标的限制。 (二)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此外,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接受协助的人,即使已经取得订立合同所必需的同意,也属于同一条款内有特殊事由的情况。 (3)不属于《预算会计审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不是目前根据“设备等和服务采购暂停提名措施指南”受到大臣官房长官、防卫政策局局长、采购、技术和后勤局局长或陆上自卫队参谋长暂停提名措施的人员。 (5) 与前项规定暂停指定对象者有资本或人身关系,且无意与国防部签订与其同类物品买卖、制造或承包服务契约者。 (6)目前中止投标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包。但经相关部委的暂停机关认定确有不可避免的情况的,不在此限。 (7)第五款中的“资本或者人身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A.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形:当双方属于下列(a)或(b)情形之一时。但是,如果子公司是《公司法》(2005 年法律第 86 号)第 2 条第 3 款及《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 年法务部令第 12 号)第 3 条所定义的子公司(下同),或者如果子公司之一为《企业改组法》(1952 年法律第 172 号)第 2 条第 7 款所定义的改组公司(下称“改组公司”)或《民事改组法》(1999 年法律第 225 号)第 2 条第 4 款所定义的处于改组程序中的公司(下称“改组程序”),则不在此限。 (a) 存在母公司(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款及《公司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义的母公司;下同)与子公司关系的; (b) 存在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的; (a) 存在人员关系的:当双方符合以下(a)或(b)项之一时。但是,(a) 不适用于正在进行重组或重组程序的公司。 (a) 一家公司的高管(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审计师、执行官、常务董事、审计师或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高管。以下各款也相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管时。 (b) 一家公司的高管目前还担任另一家公司根据《公司重组法》第 67 条第 1 款或《民事再生法》第 64 条第 2 款任命的受托人时。 (c) 除 (a) 和 (b) 所列情形外,当发现存在可视为等同于 (a) 或 (b) 所列情形的资本或人事关系时,例如,在资本或人员构成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中标后,有效减轻了另一家公司提名暂停等措施的效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