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申请人不得处于被签约官员等暂停提名的期间。 (三)不属于预算结算与会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人员。此外,未成年人、受助人或已获得订立合同所需同意的受助人属于同条中有特殊原因的情况。 (四)不属于预算结算与会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5) 目前不存在根据《设备等及服务采购等中止指定方针》而被中止指定为部长官秘书处卫生督察、防卫政策局局长、防卫装备局局长、地面参谋长等职务的情况。 (6) 与依前项规定被中止提名的人有资本或私人关系,并且不打算与该人就同类物品的购买、销售、制造或服务合同与国防部签订合同的人。 (7) 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对已暂停提名的人员进行分包。但有关部门指定中止职权人确知有不得已事由者,不在此限。 (八)第六项所称资本、私人关系,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 存在资本关系的情况 双方属于下列(a)或(b)项的情况。但是,对于(a),其中一家子公司(指《公司法》(2005 年第 86 号法)第 2 条第 3 项和《公司法施行条例》(2006 年法务省令第 12 号)第 3 条规定的子公司;下同),或者关于(b),其中一家子公司是(第172号)已存在第2条第7项规定的重整公司(以下简称“重整公司”)或民事重生法(1999年第225号法)第2条第4项规定的重整程序(以下简称“重整程序”)的情况除外。 (a) 母公司之间存在关系时(指公司法第二条第四项及公司法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母公司;下同); (b)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存在关系时;但是,关于(a),不包括该公司是重组公司或正在进行重整程序的公司的情况。 (a) 一方公司的高级职员(指专职或兼职的董事、会计顾问、监事、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或其他同等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以下各项相同)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高级职员时。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担任另一家公司的受托人时,根据公司重整法第67条第1款或民事复兴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除(a)和(b)所列的情况外,如果在资本结构或人员结构方面有关联的一家公司成功竞标,导致对另一家公司的提名或其他措施中止。 (9) 投标前已提交《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传真受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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