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CLT(解释的一般规则):上诉机构表示,VCLT 第 31 条规定的解释的一般规则已达到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地位,因此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的一部分,上诉机构根据 DSU 第 3(2) 条的规定,在寻求澄清《总协定》和《WTO 协定》其他“涵盖协议”的规定时,应适用这些规则。它还表示,VCLT 第 31 条中“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必然结果是“解释必须赋予条约所有条款以意义和效力”,解释者不得采用会导致条约的整个条款或段落变得多余或无用的解读。
目录 摘要 5 致谢 6 缩写 7 第 1 章:引言 8 1.1 研究背景 8 1.1.1 世界贸易组织 8 1.1.2 国际法院 10 1.2 研究目标 12 1.3 论文组织 16 第 2 章: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方法 18 2.1 引言 18 2.2 谈判 19 2.3 调查和事实查明 24 2.4 调解和斡旋 29 2.5 和解 35 2.6 仲裁 42 2.7 每种争端解决形式的相对优点及其未来潜力 48 2.7.1 谈判 48 2.7.2 调解;斡旋;调查和事实认定 48 2.7.3 和解;调解;仲裁 50 2.7.4 仲裁 52 2.7.5 比较讨论 53 2.7.6 未来潜力 54
国际法院 (ICJ) 的成立是因为人们认为需要国际司法解决,而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成立则是为了通过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来促进国际贸易。还考虑了每个机构的替代结构,以及通过案件解决争端的旧仲裁程序。当双方就问题达成一致但需要外部援助才能进一步进行时,双方自愿提交争端。作为一种司法解决,它具有约束力,可以允许第三方或非国家参与,是国际法庭的前身。在 WTO,一个目标是使用案例来测试概念点。将讨论争端解决的具体方面,包括规则和程序的应用以及实施和流程。将详细分析上诉机构 (AB) 的工作程序。另一个目标是尽可能与国际法院进行比较。将讨论管辖权、推理的司法方面、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法律概念。将分析上诉机构 (AB) 对专家组建议和裁决的审查标准。比较两个组织之间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当与本研究相关时,还将涉及经济和政治考虑。在国际法院,将评估司法克制和积极主义等概念的应用,包括在不同案件中发现的不一致程度。将研究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不同类型的协议的含义,并评估其影响。将详细研究临时措施的模糊性。还将评估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考虑缺乏监督或执行,以及没有规定的遵守时间表。本论文将以各种未来建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