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型人格是精神分裂症的一种潜在表型,是一种在精神病连续体正常范围内表现出精神病样症状的人格特质。家庭沟通可能会影响分裂型人格患者的社会功能。分裂型人格水平较高时,会感受到更大的家庭压力,例如易怒、批评和较少赞扬。本研究旨在通过脑电图 (EEG) 确定分裂型人格水平高低人群在批评、赞扬和中性评论时的差异。在一项新的情绪听觉异常任务中,记录了 29 名普通社区参与者的脑电图,他们的分裂型人格水平从低度分裂型 (LS) 到高度分裂型 (HS) 不等。我们考虑了事件相关电位 (ERP) 参数的影响,即 P300 子成分 (P3a 和 P3b) 的幅度和潜伏期在情绪描述符对(标准、积极、消极和中性)之间的影响。然后,我们提出了一个基于张量分解的模型,使用 CANDECOMP/PARAFAC (CP) 分解技术从 EEG 中检测这些成分。最后,我们采用互信息估计方法来选择有影响的特征进行分类。通过留一交叉验证,获得了最高的分类准确率、灵敏度和特异性,分别为 93.1%、94.73% 和 90%。这是首次尝试通过寻找与感知家庭压力和分裂型人格有特定关联的大脑反应来研究分裂型人格的识别。通过测量这些反应,我们实现了提高精神病早期发作检测准确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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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拟议的人工智能辅助量表构建系统概述。注意:该图说明了如果研究人员有一组与感兴趣的构造相关的初始项目,如何促进量表构建过程。这些正相关的种子项目被提供给人工智能系统,该系统提供额外的正负编码构造相关项目及其与项目的估计相关性。研究人员从这些建议中进行选择,并咨询 SME 或零样本分类系统来平衡内容领域。选定的项目与种子项目相结合,形成最终量表。
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个爆炸性的过程,渗透到了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在这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界却迟迟没有跟上。国际法尤其如此,它似乎仍不确定自己是否应该发挥作用。本文旨在勾勒出人工智能与国际法之间的交汇点。通过分离人工智能定义和性质的关键要素,分析了人工智能获得法人资格的可能性以及人工智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手段。本文利用无生命物体、公司和自然人等各种法人资格模式,提出了决策者是否以及何时想要规范该领域的途径。最后,本文探讨了赋予法人资格的优势和问题,以及国际监管未来的潜在方向。
本文从基督教的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中的人性和人格概念。一般认为,人性是人类的统称,而人格是作为人的状态或事实,对于基督徒来说,人格是人类存在中精神和肉体统一的表现,代表了人类的基本特征。这一概念源于《创世纪》第一章和第二章,其中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Imago Dei)创造了人类,并将生命的气息吹入他的鼻孔。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是一台机器,但不仅仅是一台机器,因为它像人类一样有目的,并且当它接入网络时,也可以自主且难以想象地进化。认识到这一事实,人们不禁要问,人工智能在未来是否可能具有人格,或者从诞生之初就已经具有人格,即使只是人格的最低版本。通过对教父关于身体、灵魂、自由意志和人工智能人格可能性的著作的文献研究,本探索展示了根据基督教观点,与人类同等的最低人格品质标准。从基督教的角度来看,目前可用的人工智能不符合人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假设有一种人工智能可以满足一些标准,那么基督教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不能取代上帝创造人类的形象。关键词:人工智能、基督教、人类、上帝的形象、人格
摘要 本文对法律人格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是否可以赋予人工智能系统(AI)人格。法律人格将被视为一个包含权利和义务的理论范畴;因此,我们首先将其构建为事实前提条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推理联系节点。然而,这种推论式的解读并没有考虑到法律人格的“背景原因”,即它没有解释为什么我们将不同的情况归入这一理论范畴,以及法律以外的信息是如何融入其中的。我们认为,解释这一背景的一种方法是采用新制度视角,用另一个层次,即元制度视角来更新法律概念的本体论。我们最后指出,元制度概念还可以帮助我们在涉及将人工智能纳入(或不包括)法人的法律政策选择方面找到平衡。
设计机器人个性是一项多方面的挑战。每个与人类互动的机器人都是一个独立的物理存在,可能需要自己的个性。因此,机器人个性工程师面临的问题与人格心理学家的问题相反:机器人个性工程师需要将一批相同的机器人制造成个体个性,而不是对已经存在的个体个性进行全面而简约的描述。到目前为止,机器人个性研究在展示机器人个性的积极影响方面卓有成效,但在如何大规模设计机器人个性方面尚无进展。为了为大规模生产的机器人设计机器人个性,我们需要一个生成性个性模型,该模型具有将机器人的个体特征编码为个性特质的结构,并生成具有反映这些特征的个体间和个体内差异的行为。我们提出了一种由目标塑造的生成性人格模型,作为我们一直致力于的机器人人格人工智能的一部分,并且我们进行了测试,以调查当该模型用于通过人形机器人头部的非语言行为表达人格时,它实际上可以支持多少个个体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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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豪尔赫·路易斯·博尔赫斯在他的文章《帕斯卡的领域》中写道,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的导师色诺芬尼厌倦了荷马史诗中将诸神打扮成人类的诗句。与拟人化特征相反,他向希腊人提出了一个上帝,而这个上帝实际上是一个永恒的领域。历史顺其自然,夸张的人性化神灵被贬为诗意的虚构。拟人化的隐喻并不局限于神话或宗教意象。索菲亚是汉森机器人公司开发的一款具有人工智能 (AI) 的人形机器人,于 2017 年获得沙特阿拉伯公民身份。尽管几位面试官对其回答的复杂性印象深刻,但该机器人遵循一种简单的算法,其大多数陈述都归功于先前准备好的文本(Parviainen 和 Coeckelbergh,2020 年)。就像博尔赫斯的文章一样,机器人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球体,没有任何拟人化的资源,与其他隐喻一起。Roomba 是一个扁平的圆形家用机器人。尽管它没有像索菲亚那样的社交技能,但这款机器人吸尘器可以按照简单的算法自行移动,这使得一些人给它起名字、和它说话,当它被卡在沙发下时会感到难过(Darling,2016)。如果说长期以来,机器人和人类应该分开的想法盛行,那么相反的趋势已经得到强调,特别是在过去的十年里:人类可以而且应该与机器人共享同一个环境。作为老年人——甚至是患有自闭症的儿童——的陪护、手术器械、送货员或保安人员,机器人已经开始进入人们的家庭和生活。由于缺乏对这一新兴技术的本体论和法律定义,法律被迫诉诸旧形象、已知的隐喻,这些有助于我们以一定的熟悉度来接近新的和未知的事物。2017 年,欧洲议会提出了一项关于机器人技术的指导方针决议,提议为“智能”机器人产品创建电子人格(欧盟,2017 年)。
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当代挑战,迫使法律直面其根源。法律关系正在具体化,这让我们回想起罗马法——当时这些关系不是关于机器和它们的主人,而是关于主人和奴隶。今天对人工智能责任的探索仍然局限于人格和物质的二元性,其现代概念与罗马奴隶制法及其与罗马社会组织的关键概念 dominica potestas 的关系相比,还很有限。我们的目标不是找出哪些历史补救措施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人工智能的问题,而是研究新发展如何迫使我们重新认识法律的古典起源。法律和技术自古以来就交织在一起,其关注点重新浮出水面,成为我们回答当代哲学法律问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