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Dian Islamia Muhtar。骨骼摄政的供应链分析和烟熏鱼业务营销发展模型(由Sitti Fakhriyah和Hamzah指导)背景。骨骼摄政量基于南苏拉威西海上和渔业办公室的数据,骨骼摄政量大于33,564.7吨/年,其可用性不确定使烟熏鱼加工的可用性最少,因此在骨骼束缚中的营销限制只能满足当地市场需求的限制。目的地。本研究旨在分析烟熏鱼业务的供应链,分析营销效率,并分析骨骼摄入的鱼类业务的营销开发模型。方法。本研究使用研究组合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采样使用人口普查方法,用于生产者,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外抽样方法。38个生产商,26个零售商,17名最终消费者和96名最终消费者的最终消费者使用的样本数量。使用食品供应链网络(FSCN)方法,营销分析和结构方程建模(SEM)分析获得的DIV>数据,该数据具有产品变量(X1),Price(X2),Place(X3),促销(X4),满意度(Y1)和忠诚度(Y2)。结果。RP的第一个渠道中的营销利润率。1,490, - /iris和第二个渠道总计Rp.2,973, - /IRIS和Rp.2,347的第三个通道,-siris。烟熏鱼业务营销被宣布为有效的效率,因为它的有效价值低于50%。烟熏鱼类业务的供应链在供应链结构中使用FSCN方法,有3种营销渠道经历了几个阶段到目标市场和熏制鱼类业务的发展,并且存在缺乏新鲜鱼类供应的风险方面。第一个通道为0.03%,第二个通道为0.04%,第三个通道为0.04%。分析烟熏鱼业务开发模型的分析,众所周知,产品变量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PVALUE 0.000和0.043),价格(PVALUE 0.000和0,000),地点(PVALUE 0.003和0.578)以及促销(PVALUE 0.000和0.000和0.032),以满足和消费者的loyfulty loyalty在吸烟式捕捞杂货商中,以实现满意和消费者。结论。研究表明,基于FSCN框架,烟草摄影业务的供应链经济状况良好。对骨骼摄政中烟熏鱼业务的营销分析具有三种宣布有效的营销渠道。烟熏鱼业务营销开发模型在骨骼摄政中使用变量(产品,价格,地点和促销),该变量对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具有重大影响,从而在骨骼摄政中发展了烟熏鱼业务营销。
传统上,能源安全的宗旨是确保获得负担得起,可靠和可持续的能源资源来驱动现代经济。在上个世纪,当碳氢化合物商品成为能源为全球市场供电的主要形式时,实现能源安全主要取决于路线,供应商和燃料的多元化。在越来越迫切需要解决气候危机的全球经济中,这些核心原则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因为预计碳氢化合物分子可以让位于用低碳技术生产的电子以减少排放。这种转变的症结是减少对分子流的依赖,而有利于迅速扩大无碳电力的工业能力部署所需的工业能力。这种历史上独特的转变将导致能量系统及其脆弱性的根本变化。政府需要评估并制定政策,以根据这一新的全球能源秩序促进能源安全。重新思考历史能源安全政策应用的动机不仅通过气候挑战的紧迫性(下面解决)加剧,而且还通过中国构成的地缘政治挑战,这已经主导了新的能源技术的制造。
1.0 - 适用性 本标准操作程序 (SOP) 的内容适用于海军陆战队空地特遣部队训练司令部 (MAGTFTC)、海军陆战队空地作战中心 (MCAGCC) 工作人员和理事会;以及(如有说明)获得设施财产支持的租户活动(即驻军财产)。具有预算执行和财产管理责任的 MAGTFTC、MCAGCC 下属司令部(如 CCO 4400.10《预算执行和财产管理内部控制角色和职责》中所述)应利用和执行本 SOP 中的程序,直到 MAGTFTC、MCAGCC 主要利益相关者(即 AC/S G4 和 G8)批准并发布本地程序为止。2.0 - 参考资料 表 1-1 中列出的参考资料用于制定本 SOP。
(b)采购实体可以在数据表中指示估计的金额或关键专家的时间输入(以人月为单位表示)或采购实体的估计分配总成本,但并非两者兼而有之。此估算是指示性的,该提案应基于顾问自己的估计。使用固定预算选择方法时,本条款不得适用。(c)对于固定预算选择方法的作业,估计的关键专家的时间投入不得透露。数据表中给出了总预算,表明它是包容性还是不包括税收,并且财务建议不得超过本预算。d)除非数据表中允许,否则关键专家不得出现在一个以上的建议中。被邀请的公司必须确认,并确保其主要专家不会出现在其他受邀企业的建议中,否则将拒绝与其他提案中出现的主要专家提出的建议。
供电分类 — 供电通常根据合同负荷按以下电压进行: 使用低于上述分类电压的供电的消费者需要支付委员会不时规定的低压供电附加费。同样,使用高于上述分类电压的供电的消费者将获得委员会不时规定的高压供电回扣。 供电费用 供电费用应按照委员会不时批准的关税表执行。费用可能包括: (1) 委员会在最新的许可证持有人关税令中为许可证持有人确定的能源供应费用(固定、需求、能源费用等); (2) 法定征税,例如电费、税费或消费者根据法律应缴纳的任何其他税费/关税; (3) 委员会确定的过境费和/或交叉补贴附加费和额外附加费(如有); (4) 经委员会批准的许可证持有人的电表和其他电力装置及设备的租金(如有); (5) 杂费,如超出合同需求的罚款费、逾期付款附加费以及委员会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适用费用。 持牌人的供电义务 持牌人应在其供电区域内任何处所的业主或占用人提出申请后,在本法规定的时间内向该处所供电,但前提是 (1) 供电在技术上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