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是一部规范新斯科舍省兽医执业行为的法律。《兽医法》第 6(1) 条和第 IV 部分规定,理事会应确定各类兽医执业所需的设施和服务标准。这些标准在协会的年度大会上得到批准;它们是《章程》的附件。《执业标准》章程规定,必须保存完整、准确的医疗记录,并可供审查。所有兽医执业都必须保存此类记录,并且每 3 年接受一次医院检查。如果医院检查因医疗记录不充分而失败,则可能导致兽医执业不获认证或由认证上诉委员会进行个人兽医上诉。成功完成医院检查后,HAC 将颁发执业认证证书。
提议者和例外权力。本法规的提议者是卫生局局长。提议者有权批准符合控制法律和法规的本法规例外或豁免。提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将此批准权力委托给提议机构或其直接报告单位或现场操作机构内的上校或同等级别的部门负责人。活动可以通过提供理由来请求豁免本法规,理由包括对预期收益的全面分析,并且必须包括活动高级法律官员的正式审查。所有豁免请求均需由请求活动的指挥官或高级领导批准,并转交给政策提议者。请参阅 AR 25-30 了解具体指导。
B.请求声明 2。手术或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可能的替代治疗方法、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并发症的可能性已向我充分解释。我承认没有就手术或程序的结果向我做出任何保证。我理解手术或程序的性质(用外行语言描述手术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