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 —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塡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违法,而该人所获发的任何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的逗留期限即告无效。
(2)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超过100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若属持续犯罪,则在定罪后,可就犯罪持续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另处以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
vi. 制定滋扰性露宿预防通知和滋扰性露宿预防令。这将允许地方当局和警方发布通知来应对滋扰性露宿,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寻求法院命令,帮助将个人引导至适当的支持服务,其中可能包括他们有权获得该支持的住宿。不遵守通知或命令将被视为简易程序罪行,最高可判处一个月监禁或四级罚款(或两者并罚)。vii. 当警察或地方当局打算发布驱逐指示或预防通知或申请预防令时,未能提供个人详细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和地址(如适用)),即属犯罪。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一个月监禁或四级罚款(或两者并罚)。
(a) 除非本法授权,任何人制造、运送或意图制造或运送管制物质而持有管制物质都是违法的。任何人违反本小节关于以下事项的条款:(i) 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的管制物质,即为麻醉药品或甲基苯丙胺,即属重罪,一经定罪,可在州惩教所中被判处不少于 1 年但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 25,000 美元的罚款,或既处以罚款又处以监禁:但任何人违反本条款,明知属于第二类的管制物质是芬太尼,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与任何其他物质组合使用,均应处以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罚款,或在州惩教所中被判处不少于 3 年但不超过 15 年的监禁,或既处以罚款又处以监禁;
2024 年 5 月 22 日 电邮 致:所有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公司的行政总裁、所有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及所有从事长期业务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 尊敬的行政总裁及负责人员: 采取行动(及纠正)鼓励向中国内地访客无牌销售长期保险单的不合规商业模式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他们希望这里的金融服务业能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可靠的服务和建议。香港的人寿保险业(本通函的重点关注行业)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尤其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提供了一个市场,可以在这里采购各种各样的保险单来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保险业条例”)旨在加强香港保险市场的信任和信心,只允许获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牌为持牌保险中介人的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即销售保险、就保险事宜提供意见及安排保险单 1 )。要获得牌照,人士必须是适当人选(品格、教育水平和保险资格方面)。获发牌照后,人士在进行受规管活动以满足每位客户的保险需求和最佳利益时,必须遵守保险业条例中的行为要求和相关规则、行为守则和指引。发牌要求由保险业条例第 64G 条规定。该条规定,任何人未持有所需牌照而进行受规管活动,即属刑事犯罪(除非有豁免)。这项要求非常重要,如违反,可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不合规的经纪人转介模式正如我们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和 2023 年 1 月 5 日的通函中警告的那样,保监局对违反发牌要求的行为绝不容忍,发牌要求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重要措施。同样,保监局也不会容忍持牌保险中介人不履行其作为持牌人的责任,不亲自执行受监管的活动,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