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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22 日 电邮 致:所有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公司的行政总裁、所有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及所有从事长期业务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 尊敬的行政总裁及负责人员: 采取行动(及纠正)鼓励向中国内地访客无牌销售长期保险单的不合规商业模式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他们希望这里的金融服务业能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可靠的服务和建议。香港的人寿保险业(本通函的重点关注行业)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尤其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提供了一个市场,可以在这里采购各种各样的保险单来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保险业条例”)旨在加强香港保险市场的信任和信心,只允许获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牌为持牌保险中介人的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即销售保险、就保险事宜提供意见及安排保险单 1 )。要获得牌照,人士必须是适当人选(品格、教育水平和保险资格方面)。获发牌照后,人士在进行受规管活动以满足每位客户的保险需求和最佳利益时,必须遵守保险业条例中的行为要求和相关规则、行为守则和指引。发牌要求由保险业条例第 64G 条规定。该条规定,任何人未持有所需牌照而进行受规管活动,即属刑事犯罪(除非有豁免)。这项要求非常重要,如违反,可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判处最高两年监禁。不合规的经纪人转介模式正如我们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和 2023 年 1 月 5 日的通函中警告的那样,保监局对违反发牌要求的行为绝不容忍,发牌要求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重要措施。同样,保监局也不会容忍持牌保险中介人不履行其作为持牌人的责任,不亲自执行受监管的活动,而是

202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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