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截止上一财政年度 3 月 31 日的最近三年内,经特许会计师认证,实现了等于 NIT 所示金额的平均年营业额(仅限于所有类别的土木工程建设工程)。(即使本文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投标截止日期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则投标人应忽略该财政年度,并提供上一财政年度之前 3 年的年度营业额)。(b)在截止招标前一个月最后一天的过去七年内,作为总承包商(或作为指定/批准的分包商,前提是满足所有其他资格标准),圆满完成(不低于合同价值的 90%)类似工程,并完成以下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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