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6 年《儿童保育法》(简称“2006 年法”)第 40 条规定,早教服务提供者(包括早期保育员)须确保其提供的早教服务符合学习和发展要求,并遵守 EYFS 中规定的福利要求。 2 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注册为或申请注册为“早期保育员”的人员,视为已注册为“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 3 “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是指与最多三人一起,有偿提供至少部分或全部在家庭场所提供的早教服务,并根据 2006 年法第 37(1) 条或第 37A(1) 条注册为(或视为已注册为)“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的人员。 4 “无家庭场所的幼儿保育员”是指根据 2006 年《儿童保育法》第 37(2A) 条或第 37A(1A) 条的规定,为非家庭场所的幼儿提供有偿服务,且注册为“无家庭场所的幼儿保育员”的人,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和技术法 Eugene L. 和 Barbara A. Bernard 教授。感谢 JP Schnabel 和 Alexa Adalian 提供的出色研究协助。我们还要感谢以下人员对本文早期草稿的出色反馈:Rebecca Crootof、Ben Green、Aziz Huq、Margot Kaminski、James Lau、Michael Risch 和 Alicia Solow-Niederman。** Hideyuki Matsumi 或 Yuki 是布鲁塞尔自由大学 (VUB) 法律、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小组 (LSTS) 以及健康和老龄化法律实验室 (HALL) 的博士候选人/研究员。纽约律师协会成员。本论文是为题为“新人工智能:ChatGPT 和其他新兴技术的法律和伦理影响”的研讨会准备的,该研讨会由《福特汉姆法律评论》主办,并由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神经科学与法律中心共同赞助,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在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举行。
过去二十年来,假冒微电子产品一直是一个持续的威胁。假冒电子零件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构成严重风险,损害经济,危及国家安全。《兰哈姆法案》为商标假冒提供了强有力的民事补救措施,包括禁令救济、三倍或法定损害赔偿以及单方面扣押机制以保留证据。然而,对 2009 年至 2022 年商标申请的实证分析表明,电子零件制造商几乎从未对造假者提起民事诉讼。执法不力可能部分是由于对覆盖范围的误解;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兰哈姆法案》不适用于销售带有正品商标的二手或改装物品。“实质性改变理论”确实涵盖了这些活动,并认为,如果未向购买者披露产品的改变状态,则销售带有正品商标的二手、翻新和重新标记的商品仍然构成侵权。因此,民事执行力的不足必须归咎于其他因素,例如提起诉讼的成本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