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6 年《儿童保育法》(简称“2006 年法”)第 40 条规定,早教服务提供者(包括早期保育员)须确保其提供的早教服务符合学习和发展要求,并遵守 EYFS 中规定的福利要求。 2 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注册为或申请注册为“早期保育员”的人员,视为已注册为“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 3 “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是指与最多三人一起,有偿提供至少部分或全部在家庭场所提供的早教服务,并根据 2006 年法第 37(1) 条或第 37A(1) 条注册为(或视为已注册为)“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的人员。 4 “无家庭场所的幼儿保育员”是指根据 2006 年《儿童保育法》第 37(2A) 条或第 37A(1A) 条的规定,为非家庭场所的幼儿提供有偿服务,且注册为“无家庭场所的幼儿保育员”的人,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