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卫生和社会服务部 第 I 章 一般规定 § 101. 定义。本标题中使用的定义,除非另有规定或上下文需要不同的含义: (1)“县公共卫生管理员”是指负责管理指定县内所有公共卫生项目运营的公共卫生司雇员。 (2)“部门”是指卫生和社会服务部。 (3)“主任”是指公共卫生司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 (4)“司”是指公共卫生司。 (5)“治安官”是指任何依法授权在刑事案件中进行逮捕的公职人员。 (6)“部长”是指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部长或部长指定的人员。 (16 Del. C. 1953,§ 101;57 Del. 法律,c. 591,§ 1;70 Del. 法律,c. 149,§ 17;70 Del. 法律,c. 186,§ 1。)§ 102. 总部。该部门应在多佛市设立总部,如果州议会大厦或其他州财产中没有合适的地点,该部门有权选择一些合适的地点设立此类总部。 (33 Del. Laws,c. 57,§ 3;34 Del. Laws,c. 69,§ 1;Code 1935,§ 744;43 Del. Laws,c. 91,§ 1;16 Del. C. 1953,§ 104;70 Del. Laws,c. 544,§ 4。)§ 103. 副州卫生官员——任命;任期;报酬;免职。(a)经部门批准,部长应为州内每个县任命一名副州卫生官员,该官员应是受过公共卫生培训并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每位副州卫生官员的任期为 4 年,并应全职履行职责。副卫生官员应获得部门规定的报酬和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应从州外资金中每月支付。 (b) 该部门可在提出指控并经过听证后,因故撤换副州卫生官,并可任命适当人选填补未完的任期。(33 Del. 法律,第 57 章,第 2 节;34 Del. 法律,第 69 章,第 1 节;1935 年法典,第 744 节;43 Del. 法律,第 91 章,第 1 节;16 Del. C. 1953,第 107 节;57 Del. 法律,第 591 章,第 3 节;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节;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5 节。)第 104 条副州卫生官 - 权力和职责。受本部门领导的副州卫生官员应执行本州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执行本部门依法通过或颁布的所有规则、法规和命令,承担本部门可能分配给他们的其他职责,并监督各自县和威尔明顿市内的所有公共卫生事务,但不包括已正式成立卫生委员会的其他合并城市或城镇。任何合并城市或城镇的管理当局,威尔明顿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或城镇,可通过经卫生部门正式通过和批准的决议,指定一名副州卫生官员担任该合并城市或城镇的卫生官员,副卫生官员应行使地方卫生委员会的权力和履行地方卫生委员会的职责。 (33 Del. 法律,第 57 章,第 2 节;34 Del. 法律,第 69 章,第 1 节;1935 年法典,第 744 节;43 Del. 法律,第 91 章,第 1 节;16 Del. 法典 1953 年,第 108 节;57 Del. 法律,第 245 章;57 Del. 法律,第 591 章,第 4 节;70 Del. 法律,第 149 章,第 18 节;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节;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6 节。)第 105 节授权接受联邦资金;处置。 (a) 卫生部可申请并获得联邦政府任何机构或部门提供的资金,这些机构或部门有权为卫生部目前或未来开展、维持或提议开展的任何卫生项目提供补助,即母婴保健、残疾儿童援助、性病控制、根据 42 USC § 246 开展的公共卫生工作以及可能开展的其他卫生项目。 (b) 根据本节规定,从任何联邦机构或部门收到的所有资金应上缴国库,并供卫生部使用。收到的资金应仅用于补助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5 Del. Laws,c. 84,§§ 1, 2;16 Del. C. 1953,§ 110;70 Del. Laws,c. 149,§ 19;70 Del. Laws,c. 186,§ 1;70 Del. Laws,c. 544,§ 7。)149,第 19 条;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条;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7 条。)149,第 19 条;70 Del. 法律,第 186 章,第 1 条;70 Del. 法律,第 544 章,第 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