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lse.ac.uk/grantham。本工作论文旨在激发研究界和研究用户之间的讨论,其内容可能已提交给学术期刊发表。发表前已由至少一名内部审阅人审阅。本文表达的观点代表作者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主办机构或资助者的观点。
1.6.1住所为学生提供了沉浸在大学智力环境中的机会。还包括在此期间,学生的研究需要校外领域或非Polyu实验室工作。1.6.2尽管有学习方式,但MPHIL学位的居住要求是两个常规学期。如果在输入计划之前获得了相关的研究硕士学位,那么在博士学位上是三个常规学期,但如果不是,则有四个常规学期。1.6.3所有研究生研究生必须在提交论文之前满足居住要求。1.6.4除了居住要求外,全日制研究研究生还必须全职在校园内,因此在此类地理上,以便能够完全参与与该计划相关的大学活动。1.6.5如果学生需要在香港以外进行研究,则必须由首席主管提出适当的监督安排,并由部门研究委员会(DRC)批准在香港境外度过的研究期。
EPO的审查部门拒绝了第56条EPC的缺乏创造性步骤的申请。检查部门依靠两个先前的艺术文件。最接近的先前ART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基本特征,除了使用ANN从外围测得的动脉血压曲线计算心脏输出。检查的划分观察到,应用程序的这种区别特征是技术贡献,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替代的自动计算方法,这将提高精度和效率。但是,鉴于一份文档披露了用于类似目的的神经网络的文档,这一技术贡献显而易见。重要的是,审查部门认为,应用程序仅概述了为此目的使用神经网络的意图,并且不提供有关该技术实施的任何技术教学(考试部门的决定拒绝(理由),第8.3.2段)。因此拒绝了该申请。申请人上诉。
亨斯迈先进材料是亨斯迈集团公司的国际业务单位。亨斯迈先进材料 通过在不同国家的亨斯迈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Huntsman Advanced Materials LLC 在美国经营业务、 Huntsman Advanced Materials (Europe) BVBA 在欧洲经营业务,以及 Huntsman Advanced Materials (Australia) Pty Ltd, Huntsman Advanced Materials (Hong Kong) Ltd,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Huntsman Advanced Materials (India) Pvt Ltd 、 Huntsman Japan KK 、 Huntsman Advanced Materials (Singapore) Pte Ltd 和 Huntsman Advanced Materials (Taiwan) Corporation 在亚太区经营业务。
Q2. 贵局已准备了哪些有关适用于 AI 相关发明的审查标准和其他规则的材料?请回答以下关于提供给用户以帮助他们了解 AI 相关发明的审查实践/标准的材料。*如果您认为有多种材料有助于理解 AI 相关发明的审查实践/标准,例如审查指南、实践手册和/或向用户解释审查标准或实践的其他演示材料,请将它们全部包含在您的答案中。*在您对 Q3 的回答中,请包括与其他局的 AI 相关发明的比较研究报告的信息。
2022 年 8 月 5 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在 Thaler v. Vidal(Thaler)案中裁定,专利申请中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1 问题始于申请人 Stephen Thaler 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将 AI 系统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 (DABUS) 列为唯一发明人。在预审查处理期间,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了 Thaler 提出的两项将 DABUS 列为发明人的请求,因为发明人仅限于自然人。这些决定得到了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的支持,随后也得到了联邦巡回法院的支持。因此,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2 但重要的是,联邦巡回法院并未解决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本研讨会文章讨论了人工智能(“AI”)发明所产生的专利流程和政策所引发的问题。本文首先研究了允许对 AI 生成的发明进行专利的规范性可取性。虽然目前尚不清楚是否需要专利保护来激励 AI 生成的发明的创造,但更有力的证据表明,AI 生成的发明应该具有专利资格,以鼓励 AI 生成的发明的商业化和技术转让。接下来,本文探讨了 AI 发明的出现将如何改变专利性标准,以及从规范上讲,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区别对待 AI 生成的发明和人类生成的发明的差异化专利制度。本文最后考虑了允许对 AI 生成的发明进行专利的更大影响,包括专利审查程序的变化、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丛林集中度的可能增加以及潜在的无限发明。
([提纲:]1.满足清晰度要求的案例,2.不满足清晰度要求的案例,3.满足可实施性要求/公开充分性的案例,4.不满足可实施性要求/公开充分性的案例,5.满足支持要求/描述要求的案例,6.不满足支持要求/描述要求的案例)
政府、学术界和企业都为创新过程的活动做出了贡献。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成功的企业研发 (R&D) 将新知识融入新产品和新流程,同时试图防止有用的新知识传播给竞争对手 (Arora、Belenzon 和 Sheer 2017)。相比之下,许多政府、学术和非营利机构创造新知识的目的是广泛分享以支持创新——例如,通过出版物、数据集和技术转让协议。各行各业的研发活动创造的新知识有不同的形式,包括旨在出版的科学文献和旨在保密的私人知识。这两种形式都可能有助于发明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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