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美、俄美竞争的升级,“大国竞争”时代再度来临。这种大国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科技的综合国力竞争,二是地缘战略力量对比的竞争。与美国采取相同战略地位的日本,是这两场大国竞争的参与者。后一场竞争的关键要素是日本对防务投入的力度。日本的防务开支长期保持不变,约为GDP的1%,即实际5万亿日元左右。即便如此,日本的防务开支在2000年也占东亚地区防务开支总额的38%,尽管目前已降至17%。2000年,日本与东亚防务开支最大的中国防务开支之比接近1:1。到2020年,这一比例已扩大到1:4.1。在军事战略上,所谓的3:1规则假定攻击者需要的兵力是防御者的三倍。在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日本周边地区,中国持续并加强了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尝试,并扩大和加强了军事活动。如果简单地将这一规则应用于日本和中国,日本的防务开支至少是中国的三分之一。考虑到目前日中比重及未来中国防务费增长,日本防务费规模可能在10万亿日元左右,以维持三分之一的水平。这样的防务费水平,必须考虑财政破产风险与威慑失效风险之间的平衡。美国是拜登政府上台,日本是岸田文雄政府接替菅义伟政府。拜登政府于2021年3月举行日美安全保障磋商委员会(2+2)会议,4月举行日美首脑会谈,为强化日美同盟铺平了道路。预计角色、任务和能力磋商的进展将加强切实的防务合作。
随着中美、俄等国竞争升级,大国竞争时代再度来临。大国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科技的综合国力竞争,二是地缘战略力量对比的竞争。与美国采取相同战略地位的日本是这两大国竞争的一方。后一种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日本对防务的投入程度。日本的防务开支长期保持在GDP的1%左右,实际约为5万亿日元。即便如此,2000年日本的防务开支也占东亚地区防务开支总额的38%,尽管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17%。日本与东亚防务开支最大的国家中国的防务开支比,2000年接近1:1,到2020年已扩大到1:4.1。军事战略上有所谓3:1原则,即进攻方需要的兵力是防守方的3倍。在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日本周边,中国持续并加紧单方面改变现状的企图,扩大并加强军事活动。如果把这个原则简单套用到日中两国身上,日本的防务费至少是中国的三分之一。考虑到现在的日中比例以及未来中国防务费的增长速度,日本要维持三分之一的防务费可能需要10万亿日元的规模。这样的防务费水平,必须考虑财政破产风险与威慑失效风险之间的平衡。美国是拜登政府上台,日本是菅义伟政府继任的岸田文雄政府。拜登政府于2021年3月举行日美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2+2)会议,并于4月举行日美首脑会谈,为强化日美同盟奠定了明确路线,期待在角色、任务、能力等磋商方面取得进展,切实加强防务合作。
随着中美、俄等国竞争升级,大国竞争时代再度来临。大国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科技的综合国力竞争,二是地缘战略力量对比的竞争。与美国采取相同战略地位的日本是这两大国竞争的一方。后一种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日本对防务的投入程度。日本的防务开支长期保持在GDP的1%左右,实际约为5万亿日元。即便如此,2000年日本的防务开支也占东亚地区防务开支总额的38%,尽管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17%。日本与东亚防务开支最大的国家中国的防务开支比,2000年接近1:1,到2020年已扩大到1:4.1。军事战略上有所谓3:1原则,即进攻方需要的兵力是防守方的3倍。在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日本周边,中国持续并加紧单方面改变现状的企图,扩大并加强军事活动。如果把这个原则简单套用到日中两国身上,日本的防务费至少是中国的三分之一。考虑到现在的日中比例以及未来中国防务费的增长速度,日本要维持三分之一的防务费可能需要10万亿日元的规模。这样的防务费水平,必须考虑财政破产风险与威慑失效风险之间的平衡。美国是拜登政府上台,日本是菅义伟政府继任的岸田文雄政府。拜登政府于2021年3月举行日美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2+2)会议,并于4月举行日美首脑会谈,为强化日美同盟奠定了明确路线,期待在角色、任务、能力等磋商方面取得进展,切实加强防务合作。
随着中美、俄等国竞争升级,大国竞争时代再度来临。大国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科技的综合国力竞争,二是地缘战略力量对比的竞争。与美国采取相同战略地位的日本是这两大国竞争的一方。后一种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日本对防务的投入程度。日本的防务开支长期保持在GDP的1%左右,实际约为5万亿日元。即便如此,2000年日本的防务开支也占东亚地区防务开支总额的38%,尽管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17%。日本与东亚防务开支最大的国家中国的防务开支比,2000年接近1:1,到2020年已扩大到1:4.1。军事战略上有所谓3:1原则,即进攻方需要的兵力是防守方的3倍。在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日本周边,中国持续并加紧单方面改变现状的企图,扩大并加强军事活动。如果把这个原则简单套用到日中两国身上,日本的防务费至少是中国的三分之一。考虑到现在的日中比例以及未来中国防务费的增长速度,日本要维持三分之一的防务费可能需要10万亿日元的规模。这样的防务费水平,必须考虑财政破产风险与威慑失效风险之间的平衡。美国是拜登政府上台,日本是菅义伟政府继任的岸田文雄政府。拜登政府于2021年3月举行日美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2+2)会议,并于4月举行日美首脑会谈,为强化日美同盟奠定了明确路线,期待在角色、任务、能力等磋商方面取得进展,切实加强防务合作。
日本防卫省和美国国防部于2024年7月15日签署了关于高功率微波系统合作研究的项目安排。该项目的目标是利用高功率微波(HPM)系统进行日美联合研究,该系统将成为当前和未来局势中的能力改变者。该项目旨在通过在美军基地进行联合测试来评估使用HPM系统对电子设备的影响。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
2 《特定秘密保护法》(2013年第108号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秘密”。 3 根据《日美防卫互助协定》等《秘密保护法》(1950 年第 166 号法)第 2 条规定的“特别防卫秘密”;第 2 条第 1 款和国防装备局机密保护指令(国防装备局指令 2015 年第 26 号)规定指第一项所定义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