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适用范围。 1.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建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所列的其他物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 LG 承运人。 1.2 定义和解释。 1.2.1 LG 规范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没有足够的空气支持和传播燃烧。二级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遏制任何可能通过主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气体安全处所是除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液化气体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载液化气体的船舶。
1.1 适用范围。1.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中列出的其他物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船。1.2 定义和解释。1.2.1 液化气体规范中使用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烃类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空气不足以支持和传播燃烧。二级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围护任何可能通过主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 液化石油气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输技术要求表(附录 1)所列的液化气体和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 ...或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货物围护系统和货物管道;使用不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运载货物的货舱处所;用单一气密钢边界与布置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隔开的处所;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距离任何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汽出口、货管法兰或货物阀门或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的入口和通风口 3 米范围内的露天甲板或露天甲板上的半封闭处所;货物区域上方的露天甲板,以及露天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 3 米范围内至露天甲板以上 2.4 米高度的区域;货物围护系统外表面 4m 以内,且该表面暴露在天气中;装有产品管道的封闭或半封闭处所。(装有第 VIII 部分“仪器和自动化系统”6.3 规定的气体探测设备的处所和使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 VI 部分“系统和管道”要求的处所不视为气体危险处所);
1.1 适用范围。1.1.1 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汽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中列出的其他物质。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船。1.2 定义和说明。1.2.1 LG 规则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空气不足以支持和传播燃烧。次要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遏制任何可能通过主要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气体安全处所是除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液化气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输技术要求表(附录1)所列液化气体和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装有第VIII部分“仪表和自动化系统”6.3规定的气体检测设备的处所和使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VI部分“系统和管道”要求的处所不被视为气体危险处所);L G - 危险处所(包括危险处所)是: 货物区域内未按照认可的方式布置或配备以确保其气氛始终保持在气体安全状态的空间; 货物区域外的任何含有液态或气态产品的管道通过或终止于其中的封闭空间,除非安装了认可的装置以防止产品蒸气逸入该处所的大气; 货物围护系统和货物管道; 使用不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运载货物的货舱处所; 通过单一气密钢边界与布置了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隔开的空间; 货物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开阔甲板上的区域或开阔甲板上的半封闭空间,距离任何货油舱出口、气体或蒸汽出口、货物管道法兰或货物阀门或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的入口和通风口 3 米范围内的区域;货物区域上方的开阔甲板以及开阔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 3 米范围内至露天甲板以上 2.4 米高度的区域;货物围护系统外表面 2.4 米范围内的区域,该表面暴露在空气中;装有产品的管道所在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MODU/FOP 的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仓”;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和机械”;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一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二部分“材料”;第十三部分“焊接”;第十四部分“自动化”;第十五部分“MODU 和 FOP 安全评估”;第十六部分“信号手段”;第十七部分“救生设备”;第十八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九部分“航行设备”;第二十部分“防污染设备”。本规则是对《海船入级与建造规则》和《海船设备规则》的补充。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用于运输压缩天然气(CNG)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如何。运输压缩天然气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则》和《海船载重线规则》的要求。《海船入级和建造规则》 3 以及《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和建造规则》 4 在 CNG 规则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 CNG 运输船。1.2 定义和解释。1.2.1 一般定义和解释在 LG 规则中给出。CNG 规则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和解释。货舱盖是货舱的上舱口盖,可以监控货舱内的货物运输情况。货舱空间是船舶结构包围的空间,货舱位于其中。货舱缸是一种圆柱形容器,由标准大直径管道制成,用于海底管道,其盘形端部构成货舱的基本容积。货舱管道是连接货舱缸体并将货舱缸体与货舱的货物阀连接的管道。盘管货舱是由长而小直径的盘管组成的货舱。圆筒货舱是由多个通过货舱管道相互连接的圆筒形压力容器组成的货舱。设计压力是货舱顶部的最大气体压力,用于设计货舱和货物管道。设计温度是货舱材料、管道、基础和使用中的货舱内壳结构中可能出现的最高或最低温度。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是等于设计值 95% 的压力。
为配合本指南的要求,还应遵循《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RS规范》)、《船舶建造和船舶材料及产品生产技术监督规范》(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技术监督规范》)、《浮式海上油气生产装置、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和固定式海上平台油气设备规范》(以下简称《油气设备规范》)、《海底管道设计、建造和运行建议书》(以下简称《SP建议书》)以及各国技术监督机构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1.将本通函内容告知 RS 检验师、相关组织和 RS 分支机构活动范围内的人员。2.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或之后申请认证的摩擦搅拌焊接工艺认证和焊接操作员认证期间进行技术监督时,适用本通函的规定。修订和/或引入的条款/章/节列表:《海船入级和建造规则》第 XIV 部分:第 2.10.1 - 2.10.2 款、第 2.10.10 款、3.3.10.2 款、3.3.10.4 款和 3.5.5 款;船舶建造与船舶材料与产品生产技术监督规则第三部分:表 4.3.2.2、第 4.4.7 条、7.1.4、7.4.1.3 和 7.6.1 — 7.6.3
马耳他的能源系统特征和地理隔离非常独特。鉴于其出口和自然资源有限,马耳他的能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口化石燃料用于能源生产。可再生能源仍然是一个机会,但由于空间限制和规模的不经济,也提出了挑战。使用天然气的使用仅限于其必需的天然气发电厂,该电厂依赖于通过海船传递的液化天然气(LNG)进口,并存储在浮动存储单元(FSU)中,该单元位于Delimara现有发电厂附近的浮动存储单元(FSU)中。马耳他没有天然气的天然气分销网络或最终用户,并且缺乏与欧洲欧洲天然气网络和/或任何第三国网络的连接。在当前地缘政治景观中,马耳他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是高能价格的影响,其地理隔离进一步加剧了它,没有国内能源和有限的规模经济。马耳他也是一种基于服务的经济,它限制了其减少重工业排放的潜力。
2俄罗斯 - 乌克兰冲突提供了两种贸易影响的充分例子。乌克兰的谷物和油籽出口主要由从敖德萨港口散发出来的海船运输,并因俄罗斯部队的封锁而削减了。许多国家根据制裁减少了与俄罗斯的贸易。同时,由于主要商品价格迅速上涨,其他国家对出口限制施加了限制。出口禁令的另一个当代例子加剧了食物短缺和提高食品价格的是2007 - 2008年世界谷物价格的上升,导致在阿根廷,印度,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乌克兰,俄罗斯,俄罗斯,俄罗斯和越南(Mitchell,2008年)对谷物出口的限制或禁止。3除了灾难性事件可能会破坏国际贸易的事实外,鉴于我们专注于美国并对美国数据进行校准,封闭经济规范也有意义。根据美国农业部根据国内生产的国内生产的87%的食物。
1.1.1 本海底管道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涵盖海上设计、建造和运营的管道,以及从岸上主管道段的海底穿越部分至距离海岸线最近的隔离阀的管道,用于输送液态、气态和两相碳氢化合物以及其他可通过管道输送的介质。除本规范外,俄罗斯船舶登记局(以下简称“登记局”)在进行技术监督时还适用海底管道建造和运营技术监督指南、危险生产设施及其设备工业安全技术监督指南以及国家技术监督机构的标准和规则。1.1.2 在每种具体情况下,登记局进行的技术监督范围应通过与管道所有者和/或运营组织达成的特别协议来规定,必要时还应与国家技术监督机构商定。 1.1.3 本规范不涵盖软管和悬跨管线。软管应符合《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 VIII 部分第 6 节“系统和管路”的要求。根据用途,可能对海底管线内的软管施加附加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