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1 豁免。以下类别的财产不应征税:1. 联邦和州财产。a. 美国和本州的财产,包括州立大学、理工大学和学校土地,但本小节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规定的豁免不包括根据任何适用的联邦法规应纳税的任何不动产,但此类豁免应扩展至并包括由美国或任何公司机构或部门独家拥有的所有机器和设备,而不论此类机器和设备如何固定在该财产所在的土地或建筑物上,直到美国国会明确授权对此类机器和设备征税。b.根据第 904.302 节、第 904.705 节或第 904.706 节经营的州财产,如果出租给除根据本条免征财产税的实体以外的实体,则在租赁期内应缴纳财产税。对此类租赁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应从第 904.706 节设立的循环农场基金中支付。出租人应向财产所在县的县评估员提交一份租赁副本。2. 市政和军事财产。县、乡镇、城市、学校法人、堤防区、排水区、根据第 357E 章组织的区或爱荷华州国民警卫队的财产,用于公共用途并且不用于经济盈利,但共同所有制的市政电力设施的财产和根据第 28F 章或第 476A 章资助的电力设施的财产除外,这些财产应根据第 437A 章征税,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根据第 476 章用于提供本地交换服务,但仅限于这些设施用于提供此类服务的范围内。市县所拥有的财产的豁免也适用于市县经营的以下财产:图书馆、美术馆或博物馆、温室、植物园或展览、天文台或科学博物馆,或举办体育比赛、体育或娱乐活动、展览、会议或大会的场所,或为任何此类目的从市县租赁的财产,或爱荷华州国民警卫队或联邦机构为爱荷华州国民警卫队的利益从市县租赁的财产,这些财产用于公共用途而非用于经济盈利。在活动或地点供应食品和饮料,但不影响豁免,前提是,如果该财产由市拥有,市已批准在该财产上供应食品和饮料;如果该财产由县拥有,县已批准在该财产上供应食品和饮料。对市或县拥有的财产的豁免同样适用于位于机场并租赁给向公众提供航空服务的固定基地运营商的财产。 3. 公共场地和墓地。公共场地,包括所有埋葬死者的地方;火葬场及其建造和附属的土地(面积不超过一英亩),只要不从中获得股息或利润。 4. 消防公司建筑物和场地。专门用于存放消防车和灭火工具以及消防公司会议的公有建筑物和场地。 5. 退伍军人协会的财产。a. 任何完全由战争退伍军人组成的组织的财产,除非本小节或第 14 小节另有规定,否则这种财产完全用于自己使用,不用于经济获利。b.在该组织的财产上经营宾果游戏不会对本小节规定的该财产的免税产生不利影响,前提是所有收益(超出费用)均用于该组织的合法目的。c. 偶尔或不定期地出租或租赁该组织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不会对本小节规定的该财产的免税产生不利影响,前提是每次租赁或租赁的收益不超过 250 美元,且超出费用的收益均用于该组织的合法目的。用于合法目的用于合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