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适用范围。1.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中列出的其他物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船。1.2 定义和解释。1.2.1 液化气体规范中使用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烃类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空气不足以支持和传播燃烧。二级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围护任何可能通过主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 液化石油气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输技术要求表(附录 1)所列的液化气体和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 ...或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货物围护系统和货物管道;使用不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运载货物的货舱处所;用单一气密钢边界与布置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隔开的处所;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距离任何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汽出口、货管法兰或货物阀门或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的入口和通风口 3 米范围内的露天甲板或露天甲板上的半封闭处所;货物区域上方的露天甲板,以及露天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 3 米范围内至露天甲板以上 2.4 米高度的区域;货物围护系统外表面 4m 以内,且该表面暴露在天气中;装有产品管道的封闭或半封闭处所。(装有第 VIII 部分“仪器和自动化系统”6.3 规定的气体探测设备的处所和使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 VI 部分“系统和管道”要求的处所不视为气体危险处所);
1.1 适用范围。 1.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建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所列的其他物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 LG 承运人。 1.2 定义和解释。 1.2.1 LG 规范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没有足够的空气支持和传播燃烧。二级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遏制任何可能通过主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气体安全处所是除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液化气体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载液化气体的船舶。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并将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生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以 2016 年《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和建造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到了发布时所做的补充和修订。本规范考虑到了 IMO MSC 411(97) 决议、IACS 统一要求 (UR) W1 (2016 年 8 月修订 3)、IACS 统一解释 (UI) GC7 (2016 年 6 月修订 1)、GC8 (2016 年 6 月修订 1)、GC11 (2016 年 2 月修订 1)、GC15 (2016 年 2 月)、GC19 (2017 年 8 月)、GC22 (2019 年 6 月)、GC23 (2018 年 7 月)、GC24 (2018 年 7 月)、IACS 建议书第 34 号、第 149 号、第 150 号和第 152 号以及科学研究编号 15-49152-2015/8/37 的结果。该规则规定了针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具体要求,是对俄罗斯船舶登记册《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和《远洋船舶装备规则》的补充。
散装气体 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如何,用于运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的液化气体以及技术要求表中列出的其他物质(参见附录 1)。
1.1 适用范围。1.1.1 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装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汽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中列出的其他物质。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船。1.2 定义和说明。1.2.1 LG 规则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空气不足以支持和传播燃烧。次要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遏制任何可能通过主要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气体安全处所是除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液化气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输技术要求表(附录1)所列液化气体和其他散装产品的船舶。(装有第VIII部分“仪表和自动化系统”6.3规定的气体检测设备的处所和使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VI部分“系统和管道”要求的处所不被视为气体危险处所);L G - 危险处所(包括危险处所)是: 货物区域内未按照认可的方式布置或配备以确保其气氛始终保持在气体安全状态的空间; 货物区域外的任何含有液态或气态产品的管道通过或终止于其中的封闭空间,除非安装了认可的装置以防止产品蒸气逸入该处所的大气; 货物围护系统和货物管道; 使用不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运载货物的货舱处所; 通过单一气密钢边界与布置了需要二次屏障的货物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隔开的空间; 货物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开阔甲板上的区域或开阔甲板上的半封闭空间,距离任何货油舱出口、气体或蒸汽出口、货物管道法兰或货物阀门或货泵房和货物压缩机房的入口和通风口 3 米范围内的区域;货物区域上方的开阔甲板以及开阔甲板上货物区域前后 3 米范围内至露天甲板以上 2.4 米高度的区域;货物围护系统外表面 2.4 米范围内的区域,该表面暴露在空气中;装有产品的管道所在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
1.1 适用范围。 1.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 适用于专门建造或改建的船舶,无论其总吨位和动力装置输出功率如何,用于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在 37.8°C 温度下蒸气压超过 280 kPa 绝对值)以及技术要求表(附录 1)所列的其他物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 2 完全符合《海船设备规范》、《海船货物装卸设备规范》和《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3 在《海船规范》文本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于 LG 承运人。 1.2 定义和解释。 1.2.1 LG 规范中使用了以下定义。可燃上限是指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高于该浓度时,没有足够的空气支持和传播燃烧。二级屏障是货物围护系统的防液体外部元件,旨在暂时遏制任何可能通过主屏障泄漏的液体货物,并防止船舶结构温度降低到不安全的水平。气体安全处所是除气体危险处所以外的处所。液化气体运输船是设计用于运载液化气体的船舶。
(A) 可识别为船舶的建造已开始;且 (B) 该船舶的组装已开始,且组装重量至少为 50 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 1%(以较小者为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2) 就本章而言,“已建造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3) 对于 198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至 2016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本社应确保符合 MSC.5(48) 号决议通过的、并经 MSC.17(58)、MSC.30(61)、MSC.32(63)、MSC.59(67)、MSC.103(73)、MSC.177(79) 和 MSC.220(82) 决议修订的本章适用的要求。(4) 对于 1986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且未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的船舶,应符合附件 7A-1「未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的船舶的要求」的要求。(2021)
方法喷射火和碳氢化合物火灾喷射火标准 ISO 22899-1 和 -3 喷射火标准 ISO 22899-1:2021 包括模拟易燃气体、加压液化气体或闪蒸液体燃料高压释放产生的热负荷和机械负荷。关于标准 ISO 22899-3,它描述了一种扩展的测试方法,用于确定被动防火材料和系统或关键过程控制设备的喷射火抵抗力。它表明了 PFP 材料或设备在严重喷射火中的表现,这种喷射火可以产生 350 kW/m² 的持续热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