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 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CARB) 对某些远洋船舶停靠在指定港口时的排放进行监管。该法规的目标是通过为停靠的船舶提供岸电来减少温室气体 (GHG) 和颗粒物排放。大约 90% 前往美国西海岸的远洋货轮在加州停靠。其余 10% 的大部分使用华盛顿的港口。2024 年,立法机关指示联合运输委员会 (JTC) 聘请顾问研究在华盛顿实施以加州泊位法规为蓝本的法规的影响。这项研究需要确定实施该计划所需的法定、监管和基础设施变化。研究必须包括预计的温室气体 (GHG) 减排量。它还必须确定对劳动力、运输成本和港口竞争力的潜在影响。最后,该研究需要确定在华盛顿实施岸电的基础设施需求和成本。作为分析的一部分,成功的顾问团队需要与华盛顿州生态部和交通部以及华盛顿港口、托运人、公用事业、卡车运输业、受影响的工会和环保组织的代表进行协调。该项目将分两个 (2) 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成功的顾问将确定如何将加州岸电法规应用于华盛顿。第一阶段还包括对预计的温室气体排放和颗粒物空气污染减少量的分析。第一阶段调查结果的报告应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分析在华盛顿实施加州标准所需的基础设施,并与可能受影响的托运人、港口和劳工团体合作,以确定加州标准对这些特定群体的影响。第二阶段调查结果以及向立法机关提交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最终报告应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
摘要 本研究介绍了一种综合方法,用于在漂流的 FAD 附近进行光学、回声测深仪和水肺观测,以对鱼类聚集装置 (FAD) 进行现场监测。根据所使用的设备,声学方法可以描述生物散射层、单个鱼类、鱼群、鱼群和哺乳动物的空间组织和动态,而视觉、摄影和视频观察则可以在 0 到 ~ 25 米的范围内识别物种。基于这些结果,我们阐述了结合声学和视觉方法的兴趣,并提出了一种自主仪器漂流浮标,用于远程监测远洋生态系统中的鱼类多样性和丰度。我们还强调了在生态系统方法中自主收集大量可用于生态和渔业研究的基本信息的前景,包括公海和沿海远洋环境。作为展望,我们提出了 B Seaorbiter ^ 一个未来派的大型漂流平台,它将允许进行创新的生态系统研究,同时考虑远洋生态系统的所有宏观组成部分。
俄罗斯联邦海域和内河航行船舶污染防治法、远洋船舶装卸设备规则、远洋船舶载重线规则,如适用,远洋船舶设备规则、营运船舶入级检验规则、船舶建造和船舶材料及产品制造技术监督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在建船舶技术监督指南和营运船舶技术监督指南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船级符号中的识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和干舷”;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无线电设备”;第十八部分“航行设备”。
因操作条件而强制执行本部分所列的金属材料,以及本部分未予管制的材料,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服务性能在登记册中未考虑用于特定用途,登记册应根据规范性文件、计算和试验结果予以考虑。这些应确认建造或产品安全等级不低于本规则相应章节所要求的等级。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要求在《船舶建造和船舶材料及产品制造技术监督规则》第 III 部分“材料制造技术监督”2.4.1.3 中规定。
本规范分以下部分发布:第 I 部分“分类”;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仓”;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设备”;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 XII 部分“制冷装置”;第 XIII 部分“材料”;第 XIV 部分“焊接”;第 XV 部分“自动化”;第 XVI 部分“结构和强度”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第十七部分“船级符号中的识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
本规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附加标志中的区别标志和描述性附加标志”
因使用条件而在本部分中包括的材料,以及本部分中未规定的材料,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服务性能在特定用途中未被登记在册,应由登记处根据规范性文件、计算和试验结果予以考虑。这些应确保建造或产品安全水平不低于规范相应章节的要求。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要求在《船舶建造和船舶材料及产品制造技术监督规范》第 III 部分“材料制造技术监督”2.4.1.3 中规定。
处所及其可燃性信息、耐火和阻燃分隔开口的关闭装置、门的关闭、罩壳、通风管道、烟囱的环形空间、天窗和货舱、机械舱和泵舱的其他开口,以及消防、火灾报警和探测系统的描述(描述可包含在规范中,参见本附件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