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 5 组。表 5.2.1 列出了针对产品的不同组别的产品制造过程中可能采用的技术监督方案,表 5.2.2 列出了针对材料的不同组别的产品制造过程中可能采用的技术监督方案。如果对第 2 至第 4 组的设备进行了单一批准,则材料或产品将按照第 5 组的范畴进行检验。如果公约、决议和/或主管机关的附加要求允许,则此程序也可用于法定设备。如果对单一产品进行了单一批准,则原型的技术文件批准和检验结果仅涵盖已签发合格证书的材料或产品。
COVID-19 疫苗接种。建议未接种疫苗者接种两剂疫苗 2。此前,建议未接种 COVID-19 疫苗的个人接种三剂初始疫苗(Moderna/Spikevax、Pfizer- BioNTech/Comirnaty、Novavax/Nuvaxovid)或四剂初始疫苗(Sinovac- CoronaVac)以获得最低限度的保护。3.经与 EC19V 协商,现在建议未接种 COVID-19 疫苗的个人接种两剂初始疫苗 1,间隔八周。此后,他们应根据现行建议接种提供或推荐的任何额外剂量。4.此项建议修订认为,大多数人之前曾感染过一次或多次 COVID-19,即使未接种疫苗也会获得一些潜在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的 COVID-19 情况下,连续接种两剂初始疫苗就足以确保未接种疫苗的人获得基本保护水平。关于接种 COVID-19 疫苗后剧烈体力活动的建议 5.之前建议个人在接种 COVID-19 疫苗后两周内避免剧烈体力活动或剧烈运动。这是我们在推行国家疫苗接种计划时采取的预防措施,因为最初发现接种疫苗后存在心肌炎和心包炎的罕见风险。这适用于 Moderna/Spikevax、Pfizer-BioNTech/Comirnaty 和 Novavax/Nuvaxovid。6.迄今为止积累的数据和经验证实,接种疫苗后,心肌炎和心包炎的风险仍然非常低。这种罕见的风险主要发生在 12-29 岁的男性中,并且大多发生在接种疫苗后的第一周内。经与 EC19V 协商,我们正在更新咨询意见,使其更有针对性地针对这些人,并反映出该病毒主要在一周内发展的情况。7.根据更新后的咨询意见,应建议 12-29 岁的男性接种者在接种任何剂量的 Moderna/Spikevax、Pfizer-BioNTech/Comirnaty 或 Novavax/Nuvaxovid COVID-19 疫苗后一周内不要参加剧烈体力活动。在此期间,他们应及时寻求
由铝合金制成。此外,RS 规则中规范这些项目结构的相关部分应规定在特定类型的焊接接头中使用此类焊接的可能性。FSW 程序应基于 ISO 25239:2011 的要求。焊接操作员认证和 FSW 生产工艺批准的要求在《船舶建造和船舶材料和产品制造技术监督规则》第 III 部分“材料制造技术监督”的 4.1、4.4.7、4.5.10 和 7.6 中给出。
在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地区办事处在内的尼日利亚民航利益相关方社区的帮助和指导下,国际民航组织建议采取分阶段的方法,确保国内、地区和国际客运和货运航班安全恢复。该方法引入了一套核心措施,形成一项基本航空卫生安全协议,以保护航空乘客和航空工作人员免受 COVID-19 的侵害。这些措施将使尼日利亚航空业在从当前疫情中复苏时实现增长。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复苏的每个阶段都需要重新调整这些措施,以支持共同目标,即安全地开展航空旅行,将新的公共卫生措施纳入航空系统,并支持经济复苏和增长。我们都必须认识到降低公共卫生风险的必要性,同时注意航空公司、机场和其他航空利益相关方在运营上的可行性。这对于促进未来每个阶段的复苏至关重要。
8.1.5 根据《民航(飞机运行)条例》的事件报告和事故通知规定,机长必须向管理局提交任何危及或可能危及运行安全的事件报告。同样重要的是,运营商应区分《民航(飞机运行)条例》事件报告条例要求报告所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运行安全的事件的强制报告要求和《民航(航空运营商认证和管理)条例》维护控制手册条例以及《民航(适航性)条例》故障、故障和缺陷报告条例要求报告故障、故障缺陷和其他导致或可能对飞机持续适航性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的服务困难报告 (SDR) 要求。附录 B 中更详细地描述了 SDR 系统。
简介 1.目的。本咨询通告 (AC) 规定了一种可接受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表明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 14 章 (14 CFR) 第 23 部分,用于认证普通、实用、特技和通勤类飞机和飞艇的系统和设备。本 AC 中的政策被认为适用于飞艇项目;但是,认证办公室应仅在确定特定适用性和要求合理、适用且与飞艇项目相关时才使用它们。本 AC 适用于 § 23.671 中的 D 分部和 F 分部。本 AC 将现有政策文件和涵盖法规特定段落的某些 AC 合并为一份文件,并添加了新指南。本 AC 中的材料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监管性的,也不构成法规。序言材料摘录自拟议规则制定通知 (NPRM) 和最终规则。相关 NPRM 和最终规则为官方来源。2.适用性。本 AC 仅适用于寻求颁发型号合格证 (TC)、修订型号合格证 (ATC)、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或零件制造商批准 (PMA) 的原始申请人,用于新型号设计的初步批准或已批准型号设计的变更。本材料不应被视为具有任何法律地位,应予以相应处理。本版本的 AC 涵盖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政策。此后可用的政策将在 AC 的未来修订中涵盖。3.取消。4.背景。1968 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开始对第 23 部分的适航标准进行广泛审查。此后,法规不断修订以下 AC 已取消,且政策声明已被取代,具体如下: a. AC 23-17B,“第 23 部分飞机和飞艇认证的系统和设备指南”,2005 年 4 月 12 日。 b. PS-ACE100-2002-005,“断路器和保险丝”,2004 年 2 月 23 日。 c. PS-ACE100-2002-007,“皮托管热指示系统”,2004 年 8 月 5 日。 d. PS-ACE100-2004-10023,“根据 14 CFR 第 23 部分 §§ 23.853 和 23.1359 规定第 23 部分飞机中使用的电线的可燃性”,2004 年 7 月 9 日。 e. PS-ACE100-2005-10039,“关于环境鉴定的 14 CFR 第 23 部分 §§ 23.1301 和 23.1309 应用的标准化和说明”,2006 年 2 月 16 日。f. PS-ACE100-2006-001,“14 CFR 第 23 部分 §§ 23.1383 至 23.1395 和 23.1401,第 23 部分飞机和飞艇中非必需灯光的安装”,2007 年 7 月 24 日。g. PS-ACE100-2007-002; “14 CFR 第 23 部分,§§ 23.853、23.855、23.863 和 23.1359,MIL-C-17/60、/93、/94、/113、/127 和 /128 同轴电缆的可燃性”,200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