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环境在校园环境中拥有多个有执照的个人护理院,则当居民从一个有执照的房屋移至校园的另一家有执照的房屋时,需要文书工作。居民合同,如果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房间和董事会的费用;等)保持不变,然后可以将附录声明添加到当前的居民家庭合同中,以指示入学日期,并指出先前签署的合同的条款保持不变。如果居民家庭合同的条款已更改,则必须完成新的居民家庭合同。必须完成新的预审筛查才能入学。房屋应考虑新的物理站点结构,以及在新房屋中是否可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如果过去一年完成了医学评估,则除非发生重大变化,否则不需要完成新的医疗评估。最后,为了评估和支持计划,除非发生重大变化,否则新文档无需完成。但是,房屋应添加附录声明,指示居民搬到新房屋的日期。(Q/A 2016年4月)宽限期
第 2800 章将辅助生活住宅定义为“允许个人就地养老的重要长期护理替代方案”,并继续写道,辅助生活住宅的居民“将获得他们就地养老所需的帮助,并培养和保持最大程度的独立性、行使决策权和个人选择权。”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替代什么?私人住宅、个人护理院、专业护理机构,还是三者兼而有之,或者完全是其他什么?辅助生活并非旨在替代任何一个特定地点的护理。它是为老年人提供护理的主要方法的替代方案。老年人在各种环境中接受护理并不少见;这些环境可能包括他们自己的家、个人护理院、家庭护理院、急症护理医院、康复机构和技术护理机构。重要的是,在这种环境中的居住并不总是线性的。老年人不会直接从家到个人护理再到技术护理。根据老年人的即时护理需求,他们经常在各个场所之间来回奔波,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居住。这不仅阻碍了老年人在任何一个地方有一致的“家”感,也几乎剥夺了他们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辅助生活住宅旨在减少居民离开社区接受慢性或急性疾病护理的需要。这是因为辅助生活住宅可以直接提供其他非技术社区环境可能无法直接提供的健康和医疗服务。此外,第 2800 章的许多内容都涉及居民在提供此类护理的方式上的自我决定和选择权利。需要明确的是:第 2800 章并非旨在取代个人私人住宅、个人护理院或任何其他家庭外住宅护理环境中的护理。许多人成年后都住在这样的环境中,并认为那里是家,而且没有任何规定禁止非辅助生活住宅环境安排居家养老所需的护理。简而言之,辅助生活正是第 2800 章所说的:一种替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