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投资法案》(EUWA),本文提及的证券并未根据《(EU) 2017/1129 条例》的规定在英国向公众发售(“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在英国,本公告仅分发给且仅针对英国招股说明书条例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该等投资者 (i) 是属于英国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金融推广)令 2005 年(经修订)(经修订,“令”)第 19(5) 条所定义的投资专业人士,(ii) 是属于该令第 49(2)(a) 至 (d) 条所定义的高净值实体,或 (iii) 是可合法地向其发出或促使其发出与发行或出售任何票据有关的投资活动邀请或诱因(符合英国 2000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 21 条的定义)(经修订,“FSMA”)的人士(所有该等人士统称为“相关人士”)。